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电话号码:0755-82562030

手机号码:13924655196

邮箱地址:lxb1413@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非法持有毒品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下称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存在着相似之处,在实施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时候,行为人也会形成对毒品、毒赃的支配和控制。二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毒赃,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对象却只有毒品。另外,从犯罪对象的性质来看,虽然两罪的行为对象均有毒品,但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以外的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得的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无法查证其来源和用途的毒品,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隐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及其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窝臧、转移、隐瞒是本罪的法定行为方式。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而加以窝藏、转移、隐瞒。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也是故意,但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非法持有。从行为人持有毒品的目的上看,在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中,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使其他毒品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而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行为人持有毒品的目的具有模糊性和不可查证性,只要不是为了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者其他毒品犯罪即可。

    (4)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从《刑法》第349条的规定来看,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因而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及其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即应当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予以处理。而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的;②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的;③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如窝藏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持有毒品未达该数量的,可认定为窝藏毒品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20 www.1392465519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13924655196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