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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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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

中国互联网禁毒公约

中国互联网禁毒公约

发文机关: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禁毒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5.04.14

生效日期:  2015.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中国互联网禁毒公约

序 言

      当前,我国毒品形势严峻,禁毒工作任重道远。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向网上蔓延。制贩毒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毒品销售信息、传播制毒技术、联络毒品及涉毒物品交易,吸毒违法人员在网上集体视频吸毒、交流吸毒体会、引诱发展新吸毒人员。网络涉毒活动加速毒品传播,加重毒品危害,加剧毒品问题复杂程度,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网络环境,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禁毒工作全民有责。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广大网民是互联网禁毒工作的重要主体。为保障“两个一百年”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顺利实现,让祖国下一代生活在远离毒品危害、健康向上的环境中,一切使用互联网、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禁毒责任,共同向毒品宣战,携手创造中华民族更加美好的明天。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互联网禁毒责任,遏制网络毒品违法犯罪,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以爱国、守法、诚信、自律为原则,以全民参与、共同治理为保障。

第三条  本公约是全体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广大网民的行为准则。凡是使用互联网、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维护本公约,坚决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各类信息、应用、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禁止行为

第五条  不在互联网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吸毒、制毒、贩毒等违法犯罪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在内的任何涉毒违法有害信息,不参与任何网上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即时通信、电子商务、聊天交友等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站、论坛、微博客、移动应用(APP)、即时聊天群组等各种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拒绝以任何形式允许、放任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三、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发现网上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八条  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执法办案,协助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并对协助执法办案时获悉的国家秘密、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用户实名登记等措施,及时发现、清理网上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第十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录上网用户的日志信息,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全面、如实、客观、迅速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宣传毒品危害,宣讲党和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政策、措施,提高网民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号召网民自觉抵制涉毒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未备案不接入”,履行对接入用户的实名登记和合法资质查验义务。

第十三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防止网络交易平台被用于毒品、涉毒物品交易。

第十四条  物流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制、收寄验视等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增加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坚决堵塞物流寄递渠道涉毒管理漏洞,堵住网上制贩毒活动的落地渠道。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禁毒倡议书
随着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与工作息息相关的平台,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借助网络传播蔓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每一个网民和互联网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抵制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保护广大网民的根本利益,降低毒品对全社会的危害,中国互联网协会向全国互联网业界及广大网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互联网禁毒公约》,不为任何网上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传播渠道。

二、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现的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强化对论坛、微博、即时通信、电子商务等互动平台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发现、清理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四、完善禁毒检查机制,加大技术投入,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甄别,把握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动向和趋势,加强对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预警。

五、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有关禁毒的法律、政策、措施和毒品危害,提高网民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

六、广大网民自觉抵制涉毒违法有害信息传播,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积极参与网上禁毒斗争。

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遏制毒品蔓延、净化网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幸福和安居乐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形势、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清醒认识当前互联网禁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和现实毒情蔓延共同作用下,互联网迅速发展为毒品违法犯罪新的传播平台和联络渠道。部分吸毒人员在网上聚集交流吸毒体会、集体进行吸毒活动、引诱发展新吸毒人员。部分制贩毒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毒品及其他涉毒物品销售信息、交流制毒技术、联络实施毒品犯罪。互联网信息传输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和信息内容庞大复杂、不利监管的难点,加速了毒品传播蔓延,诱发新吸毒人员滋生,增大执法打击难度。互联网上涉毒有害信息和涉毒活动,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精神文明、破坏网络秩序,使全国毒品问题更加复杂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危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严厉予以整治。面对新形势带来的新挑战,必须大力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强化网络阵地管理、全面净化网络环境。但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对互联网禁毒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责任不明、措施不力,互联网禁毒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缺失。一些互联网企业、网站追求经济利益,不履行社会责任,放任网上涉毒违法信息传播扩散。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涉毒活动的严峻性、复杂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对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幸福的重要意义,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互联网禁毒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2.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的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深入推进全国禁毒斗争为主线,以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为总体思路,各地区、各部门发挥优势、整体联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坚决切断涉毒有害信息网上传播渠道,规范互联网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通过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使网上涉毒有害信息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网络禁毒监管体制基本建立,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意识显著增强,国家维护网络秩序、开展网上禁毒斗争能力显著提升。

二、明确职责分工

3.党委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推动互联网禁毒宣传工作,通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参与网上禁毒斗争,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教育引导互联网行业和广大网民遵纪守法,落实禁毒责任。加强舆论监督,不断挤压网络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生存空间。

4.网信部门。组织新闻网站及转载新闻的网站,加强互联网宣传工作,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5.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对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强化审判指导,加大对互联网涉毒犯罪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出台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统一、规范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

6.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查处有关职务犯罪工作。

7.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开展打击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侦查互联网涉毒案件,严厉打击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分子;组织清理互联网涉毒违法信息;受理处置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举报;建立网络涉毒线索通报机制、网上网下联动查处机制;依法查处为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听取其意见,提高和保证办案质量。

8.电信主管部门。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严格落实“未备案不接入”,履行接入用户的合法资质查验义务,对违反相关规定或被公安机关认定涉毒问题突出、拒不整改或涉毒情节严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停止其互联网接入服务直至将其纳入违法违规网站黑名单。指导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协助公安机关加强互联网禁毒信息巡查、监管,配合开展打击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工作。

9.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涉毒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督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禁毒检查监控制度,要求其发现有涉毒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查处工作。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意见书》,依法查处涉毒问题严重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涉毒问题严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再次任职的资格依法进行相关限制。

10.邮政管理部门。对电商业务占比较大的邮政、快递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管,督促快递企业加强对寄递毒品行为的发现力度,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利用快递渠道运输毒品和涉毒物品行为;加强对邮政、快递企业的教育引导,规范企业行为,明确快递行业禁毒法律责任义务;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惩处收寄验视制度执行不到位、涉毒问题严重的快递企业。

11.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明确电子商务、物流寄递企业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上网用户的禁毒责任义务。建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涉毒情况审查、评估、通报、约谈制度,协调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毒问题严重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进行约谈。在禁毒委员会中增设互联网禁毒工作小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互联网禁毒工作。

三、互联网和寄递行业责任

12.担负主体责任。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站、即时聊天群组的公共信息加强巡查,自查自纠、主动清理涉毒有害信息,不得为涉毒活动提供传播条件、渠道。要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用户日志记录和信息内容留存等措施,一旦发现利用其服务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涉毒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的,依法追究有关互联网企业、网站、论坛、即时聊天群组等的创建者、实际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13.配合执法办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按照有关规定,快速提供证据材料。大型、重点网站要与公安机关建立配合协作机制,组织专门的禁毒工作力量,接受禁毒业务培训,主动搜集线索,配合执法办案。邮政快递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主动监管意识,严格落实寄递物品验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四、坚决依法打击

14.加强情报线索搜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共享机制,及时发现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情况并向公安机关通报,配合开展案件查办工作,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15.严厉打击网络毒品犯罪。对涉毒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落地侦查取证、深挖扩线和打击处理,深入搜集固定证据,查清组织策划人员,开展打击行动,集中力量侦破一批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案件,抓捕一批为首分子和骨干人员,摧毁毒品违法犯罪团伙网络。集中打击整治一批为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输血供电”的互联网及寄递企业。对于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技术、工艺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被传授者是否接受或者是否以此方法实施了制造毒品等犯罪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对于开设网站、利用网络通讯群组等形式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五、加强组织领导

16.认真履行禁毒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根据职责依法加大打击查处力度,逐级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巡查监管、线索搜集、案件查办、整顿处罚工作机制,加强情况通报、问题会商,统筹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高效联动、合成作战的常态化工作格局。各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禁毒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各部门要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汇报开展互联网禁毒工作情况,将互联网禁毒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整体工作规划,发挥职能优势,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7.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各部门要适时派出联合工作组到重点城市、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导,组织相关行业进行全面系统排查,落实工作措施;联合开展重大案件调查,定期通报案件查办落实情况;对重点企业、重点问题、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各部门要分别组织开展互联网禁毒工作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督促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地区、部门、企业改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六、严肃追究责任

18.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或寄递行业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违法违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物流寄递企业等,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禁毒委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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