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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名

毒品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导读:在毒品犯罪中,由于取证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毒品犯罪的证据具有多样性,那么在毒品犯罪中,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有什么样的证据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关于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2、有关证人证言;

  3、有关书证(书信、电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

  4、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

  (二)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于毒品犯罪中目的犯的认定,应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入主观犯罪目的之证据,例如,刑法第355条第2款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

  2、对于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应注意收集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

  3、推定明知应当慎重使用。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推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和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2)经过海关或边检站时,以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海关、边防检查的;

  (3)采用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邮检的;

  (4)采用体内藏毒的方法运输毒品的。

  (三)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否推定明知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1)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

  (3)毒品包装物上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经鉴定一致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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