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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名

毒品案件的侦查的特殊性

  导读:在毒品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中存在不少困难,那么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有什么样的特殊性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帮助您更好的解决问题。

  侦查的主动性

  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是在犯罪行为或危害结果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经立案后,随即开展侦查活动。侦查活动相对于犯罪活动而言是过去时,是被动的。而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特定的投案人、被害人,大多是从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开始侦查活动的,即侦查的起点是情报。侦查的目的是追踪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设法抓捕嫌疑人制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相对于犯罪活动而言,这种侦查是现在进行时。也就是说,毒品案件的发现和侦查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主动进行的。

  侦查效益的双重性

  侦查效益是指通过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所达到的社会效益。一般犯罪侦查都具有打击和预防双重效益,但并不是每一种犯罪都会不断地继续和重复,所以其预防作用具有突然性。而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和周期性特点,毒品的种植、生产、制造、运输、贩卖具有连续性,只要毒品或犯罪人没有打掉,必将导致犯罪不断进行和延续,直至引发吸毒并催生其它违法犯罪。因此,及时侦破毒品案件,抓获嫌疑人,及时收缴毒品,具有直接预防后续犯罪作用。其打击和预防的双重作用较其他案件侦查更为突出。

  破获案件的时机性

  毒品案件侦查中破案的适时性(时机性)是指正确把握破案时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战果,争取一网打尽。由于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周期性、连续性特点,犯罪环节多,一案能否将嫌疑人和大宗毒品全部收入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尽量在毒品分销前收网,否则一旦毒品分销进入零包贩卖状态,就很难控制,会从多途径很快落到吸毒者手中,形成现实危害。

  缉毒侦查的协作性

  毒品案件的流程性、周期性以及跨国、跨区域的犯罪特点,决定了毒品犯罪侦查必须充分依靠协作。缉毒协作的范围十分广泛,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地区间协作,包括跨国的国际侦查协作和国内跨地区协作。

  (二)职能部门间协作,包括公安、海关、边防以及铁路、交通、林业、民航、药监、卫生、邮政等部门的协作。

  (三)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的协作。侦查协作是情报交流、融合与传递的有力支撑,是缉毒侦查的最有效手段。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

  毒品案件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可取证的现场,无法用因果关系排查和进行同一认定,实践中最有效的侦破方法就是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诱惑侦查警察圈套。一般是指侦查机关在初步掌握一定的犯罪线索后,为获取充分的犯罪证据,派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在用谋略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交易时,对其实施抓捕,达到人赃并获的目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允许采用这种侦查手段,但仅限于侦破走私、贩毒、贩卖军火等无被害人犯罪案件,且都对其合法性加以严格限制。因此,笔者认为,侦破毒品案件中,合法的控制下交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的贩毒犯罪意图必须是自发的,即携有毒品,准备脱手并正在积极寻找买主,而非被诱发产生的,否则就是引诱犯罪。换言之, 假买的前提必须是对方主动要卖。

  (二)控制下交付的执行者必须是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三)控制下交付只能假买,不能拿毒品进行假卖,否则无异于贩毒。掌握上述原则,是保证运用控制下交付方法有效获取毒品犯罪证据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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