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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那么该罪的辩护词要怎样写呢?下文为您提供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担任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辩护人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告人朱某某的合法权益通过多方的查证和大量的翻阅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本案有了准确的认识。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2011年7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投案,并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其非法种植的罂粟被公安机关全部铲除,罂粟汁液全部被没收,并没有流散到社会中,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
3、被告人是从犯,从被告人朱某某的讯问笔录、证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吴松种植罂粟,从刨土到撒种、浇水、施肥及至划去汁液,其过程时间较长,均系其独立完成。被告朱某某因吴某向其索要罂粟种子说是治病用而向其提供了种子(此罂粟种子是朱贤刚前妻所留),并在期间去吴某家玩时帮吴某仅浇水一次。这一系列的事实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在该起犯罪的整个过程中都一直处于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经过调查核实得知被告人朱某某以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且其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及时的承认错误。由此可见被告人陈某主观恶性较小易改造。
5、被告人家庭及其困难,被告人父亲年老多病、儿女年幼均在上学,家中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的来源于被告人出外打工。为使这个家庭免于破裂,为使这家中的孩子继续上学,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以上事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某是具有自首、从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由于被告人家庭负担较重,上有多病的老父,下有需要上学的儿女,希望法庭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并适以缓刑,给被告人朱某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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