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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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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谋略

毒品律师如何从毒品案件侦办中存在的问题寻找辩护思路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极易毁损灭失,导致侦破难;该类案件罪名多,口供可变性大,证据不易固定,导致印证难、定性难。那么毒品犯罪案件在侦办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毒品律师如何从毒品案件侦办中存在的问题寻找辩护思路?

 一、侦查环节常见的问题

(一)言词证据多、物证书证少,为翻供留下空间

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观上过分依赖口供,视口供为“证据之王”,注重收集言词证据而轻物证、书证收集的比例较高。客观上毒品买卖客观上行为人手段隐秘狡猾,一般为一对一交易,因此也鲜有作为证人的第三人目睹其交易过程,所以收集的证据多为毒品买卖双方的言词证据。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庭审翻供。比如,没有抓到现场交易,买方证实从哪里买的,又没有其他物证,卖方可以狡辩卖出去的是“面粉”,家里搜出的毒品仅供自吸。又比如,在抓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趁乱将毒品倒入马桶等,主要物证灭失,即使在审讯中买卖双方对犯罪事实供述达到一致,如果当时忽略了对残留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证明力也大打折扣。

(二)间接证据固定不及时,难以形成证据链

单从交易双方供述来看,证实交易细节的言词一致,能够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因而容易忽略印证言词证据相关间接证据如通话记录、交易凭证、交易地点的监控录像等相关间接证据的收集。如果没有这些间接证据补强,若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环节翻供,相关证据又已经灭失,应付造成指控乏力。比如当事人将毒品分包,被抓获时,辩称为他人代购,如果没有其他多个买家证实,达到“多对一”的证据,也没有及时提取证明是否牟利的间接证据,将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定性。

(三)毒品称量、鉴定不及时不规范

毒品种类、克数是毒品犯罪认定和量刑的主要证据。如当场抓获的毒品犯罪,未按手续拍照、辨认、封存、并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到起诉环节,当事人将“白粉”辩称是“面粉”或者对重量存在争议怎么办?又如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都不够立案标准,不仔细对每种毒品称量,如何按计量折算达到立案标准?再如对吸食者身上或住所搜查到的毒品未及时称量,因数量问题,直接影响到是当事人是该受治安处罚还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取证程序不规范,功亏一篑

例如有些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涉案毒品是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查出来的,但没有相应的搜查笔录、现场拍照、录相、现场确认等。有些毒品案件有犯罪嫌疑人尿检结果但却没有尿液提取过程,有些案件不移送法律文书而仅移送法律文书照片等。另外,办案中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也是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比如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问题,一旦上了法庭,辩方提出质疑,可能满盘皆输。

(五)收集证据不全面,定性存瑕疵

涉毒案罪名较多,存在数个犯罪行为是为了一个犯罪目的的情形,在侦查环节难以甄别定性。如果只侧重某一方面取证,将存在较大风险。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当认定贩卖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时,则只能认定为运输毒品。如果只注重贩卖证据的收集而忽略了运输证据的收集,最终其所有行为都无法定性,连兜底的都没有,从而可能放纵了犯罪。

(六)证据转化不到位不及时,影响办案进程

比如,为采用某人曾经吸食毒品的治安处罚笔录证实毒品的来源,简单地采用复制的手段而未进行笔录转换,不及时转化为司法证据,就存在重大证据瑕疵。又如公安机关“重侦不重证”,通过技侦手段发现案件线索,最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通过技侦手段所获取的电话监听等信息出具证据材料时,既未提供录音带、录像带,也未转换成书面证据材料,致使某些证明毒品犯罪主观故意、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材料无法提供作为关键证据来指控犯罪。

二、辩护对策

(一)程序辩护

针对毒品犯罪部分证据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等问题,特别是对“案发经过”或“抓获经过”等证据形式进行严格审查合法性,坚决排除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手段非法获取的证据。

1、物证收集程序

(1)现场。对缴获的毒品,进行拍照、录相固定其外部形态,对当场收缴的毒品进行初步鉴别、称量、封存;开具《扣押物品清单》,注明查获时间、地点、从何人身上或何物中发现的,注明毒品种类、颜色、形状、核实的重量等,经嫌疑人签字并经现场见证人签名。

 (2)外围。搜查笔录;对作案工具如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现场交易毒品的现金、银行卡等及时查封;辩认笔录。

(3)毒品鉴定。现场查获和住处起获的毒品应进行封印,包装上贴上专用标签。注明案件、检材名称(可疑液体或粉末等)、数量、日期、编号、提取人、送检单位、送检人。对扣押毒品鉴定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规范文书,送有资质鉴定中心鉴定,对送检毒品应当场进行验封开拆,并办理接交手续。

(二)、证据辩护

(1)对嫌疑人,注意审查主观上是否知道其贩卖的是毒品、如何知道、贩卖的是哪一类毒品、如何与买毒人员联系、每次贩毒的具体包数、价格和重量等,有无录音、录像。

(2)特别注意证人证言。仔细问清每一次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重量、价格、联系方式、贩毒人员的特征等具体细节。

(3)通讯记录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情况。

(4)监控视频资料。这类证据有一定的保管期限,调取这些资料要及时全面。注意鉴别真伪,在确定真实有效未经技术处理的前提下审查其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只有当其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成为案件事实重要组成部分的,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5)其他间接证据。如QQ聊天记录、各种票据、相关车船票、各种帐册、记录毒品、毒资的日记本等。扣押清单,并经见证人、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罗小柏律师认为对毒品犯罪,一方面要以强有力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另一方面,我们要坚持打击毒品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原则,做到线索不清楚不定案、无根据使用特情不定案、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或证据存疑不排除不定案,确保对毒品犯罪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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