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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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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谋略

毒品犯罪中“特情介入”对量刑的影响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罗小柏律师认为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1、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2教唆型引诱: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3帮助型引诱: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5、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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