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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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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谋略

胡某贩卖10克冰毒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某亲属的委托,并指派罗小柏律师作为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现结合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引诱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在本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以及报案人X的询问笔录中反映,201412月7日20时许,报警人X报称,有一QQ网名叫“花臂男神”男子经常在龙岗及福田区一带贩卖毒品。报案人X称为配合公安机关抓人,就在12月7日晚上报案后在名警的监控下用QQ与被告人韩某联系说想购买冰毒,让其准备两个“肉”,之后约好在12月8日凌晨交易,在交易时被抓获,从时间上可以明确,本案在7号接到报警时案件就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监控,且吴某身份不明、住在盛平却舍近求远到同乐报案,这些充分说明本案是明显的引诱犯罪,希望法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10克冰毒全部处于被监控状态,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的毒品在交易之前就已经处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从最初的联系、交易、一直到抓获都是受到监控的,本案的毒品不可能流入也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在对被告胡某进行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胡某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胡某在本案中听从被告人韩某的指使如“聊天时说不要以这样的口气和我说话”,相对于被告人韩某主犯而言,最终只是起了一个配角的作用,且没有从中牟利的目的,联系买家及毒品谈价等都未参加,其在本案中的地位较轻,起着次要辅助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属于初犯、偶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胡某是刚刚初中毕业步入社会的年,涉世不深,其与真正以贩毒为业的贩毒分子不同,在本案中其既不是毒品的拥有者,也不是买家或卖家,更不是组织、策划者,在整个毒品交易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且被告人胡某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也是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所导致,受到朋友的引诱、指使。被告人胡某本次贩毒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在犯罪引诱的情况下听从指令临时意,不是预谋已久,也没有谋取利益。所以,被告人胡某因未成年具有法定减轻及因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被告人胡某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司法部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本案,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从侦查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胡某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多次供述一致、稳定,而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今天法院的审判活动,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报效社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胡某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受人指使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案中系从犯,并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其属于初犯、偶犯,重要的是本案为特情介入的犯意引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特情引诱是指特情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和数量的引诱的情况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被告在归案后以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同时系未成年人。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胡某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面对青春的机会。谢谢!

此致

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罗小柏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2014年7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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