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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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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谋略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胡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胡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他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胡某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事诉讼法》86条、269条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请采纳。

本律师认为,胡某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其一,胡某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根据本律师会见胡某后了解到的情况,胡某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中如实交代了涉案的全部事实,积极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胡某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二,胡某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等

  首先:胡某涉嫌罪名为贩卖毒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性,且胡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附条件不起诉或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情况;其次:胡某一贯遵纪守法,从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但因文化程度低、无任何技能、法制意识观念淡薄才实施本次违法行为;再次:胡某的家属有能力保证胡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完全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各项规定。

 其三、基于胡某现年仅15周岁系未成年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9“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法律规定,亦符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的规定,应当办理取保候审。

 四、胡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存在特情介入的“犯意引诱”,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胡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其家属曾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被公安机关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但辩护人坚持认为,胡某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不予批准深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的逮捕申请书,以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胡某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此致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罗小柏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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