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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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研究之十走私毒品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
裁判观点: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延续以往相关指导文件的规定,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要点和证明规则:一是突出证据证明的优先地位,对于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必要时可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提供相关证据;二是强调综合正反两方面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尤其是提示司法机关严格、审慎地审查被告人辩解等反证的真实性,避免错误认定;三是明确了司法推定的末位规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可根据“未如实申报”“伪报”“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等情形推定行为人具有明知,但有证据证明其确不知情或确被蒙骗的除外。
一、基于证据证明的优先地位,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代为清关的物品内夹藏毒品
上述《会议纪要》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的,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可以根据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及被查获时情形,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是否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及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结合本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生活状况及与所谓“上家”的关系、涉案毒品入境经过及抓捕及讯问过程,并联合海关等部门赴境外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亦未获得能够证明刘某某对快件夹藏毒品具有明知的直接或间接证据。
二、根据审慎审查反证的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对频繁代为清关的辩解确有合理之处
在被告人否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应当认真审查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事实根据、对异常行为的解释是否合理,防止错误认定。本案中,作为未接触过毒品的普通人,很难将“快件内运动鞋不成对”与“快件内有毒品”联系到一起,亦不能将“猜测其中有违禁品”等同于“认识到其中有毒品”。
三、按照司法推定的末位规则,本案中不存在足以推定被告人具有主观明知的基础事实
《会议纪要》规定,具有“被告人未如实申报,在其运输、携带、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等八种情形,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的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或者确系被蒙骗的除外。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罗小柏律师认为,在案无证据证明刘某某对代为清关的快件中夹藏毒品具有主观明知,亦不存在足以推定明知的法定情形,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不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并判决无罪,非常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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