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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在路上|我思故我在之五“小卉”之念

九月的北京之行,来去匆匆。约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官期间,得知刑二庭主办女法官在九月中旬已经视频提审了“小卉”。在赶回深圳后的第二天,又一次会见了她。

在香港长大成人的小卉,因父母离异,自小随母生活。高中毕业后去澳洲找工作,回香港后开办个人酒吧。

她不记得从什么时间开始,澳洲相识的“肥猪”也回到香港,隔三差五来酒吧喝酒聊天,了解到她常来深圳,提出帮他网上租房、转递背包······

三年前的一天,小卉从香港过关来深圳采购酒吧用品,受“肥猪”之托从“优趣公寓”租房内取回一个背包,打车来到罗湖某酒店大堂门口交接时“人毒俱获”,从背包内查获10公斤可卡因毒品,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她笃定地说:“我是被抓后才知道背包内是毒品,之前不知道有什么,也没想那么多,我一审、二审都认罪认罚,为什么还判我死刑?”她不知道,违反惯常物品交接方式的,可以推定主观明知,是打击毒品犯罪的必然要求,也是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实务的现实需要。她不理解,来接背包的“后浪”已年满18周岁,还明知背包内是毒品却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卷材料显示,二审出庭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认为,两人多次交接运输毒品,数量大,含量高,本次查获的毒品数量已经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毒品犯罪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一般。出庭检察员还认为,同案犯认罪态度好,只参与交接毒品一个环节,罪行稍次,判处死缓并无不当。

今日的恶果,源自她在澳洲交友不慎,轻信朋友,法律意识淡薄。她在二审期间提交给法院的《悔过书》中说到,“本人不吸毒,也非常痛恨吸毒的人,万没想到因为自己的无知而变成了一个被判死刑的毒犯。我并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毒犯,但是我也知道无知并不代表无罪。我本是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万万没想到会被毒犯利用、欺骗来运送毒品。”

毒品犯罪案件没有被害人,不会有如凶杀、情杀案促成和解、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而免死的可能。

但是,《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关于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中明确规定,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因此,综合全案证据,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中心主任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小卉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肥猪”未到案,推定明知等在案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死刑案件裁判标准,对刑法规定判处死刑必须罪行极其严重且必须立即执行的两个条件,本案是否满足,值得死刑复核法官费心考量。

提审中,她对法官说“求法官大人可以令我在监狱渡过余生,好好忏悔所犯的过错,留给我老母亲一个念想。”是的,她还年轻,还有改造的可能,她的母亲还在等她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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