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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无期二审改判十五年

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无期二审改判十五年

基本案情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同案犯李某(已判刑)让邱某、周某通过QQ联系刘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双方约好到广东省陆丰市交易。当月22日晚,李某、周某、邱某到达陆丰市入住某酒店。次日早上,刘某、阮某(另案处理)来到酒店客房与李某等人商定毒品交易价格。随后,刘某带李某、邱某、周某离开酒店到附近一民房,在该处贩卖500克甲基苯丙胺给李某。后李某、邱某、周某携带毒品乘坐汽车返回韶关

2014年9月,李某让邱某联系刘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二人于当月l5日去到陆丰市入住某酒店。次日,刘某去到该酒店客房,贩卖了800克甲基苯丙胺给李某。

2015年3月,陕西省宜川县的周某2(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刘某购买毒品,后刘某两次以邮寄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周某。同年4月24日,公安民警在陆丰市博美镇博美广场抓获刘某,在刘某乘坐的小汽车内查获红色丸状物一包净重91.4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了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粤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后刘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7)粤刑终166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裁判理由

上诉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91.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上诉人邱某、周某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邱某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0克,周某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1.5克,均数量大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邱某、周某均系从犯,依法均予减轻处罚。邱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刘某、邱某犯罪事实部分不清,致量刑偏重,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提示

对上诉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经查:

1.刘某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并没有违反羁押时间的规定。在送看守所羁押前,公安机关将刘某传唤到公安机关办案中心讯问,并无不当。同理,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讯问同案人邱某、周某和询问证人陈某,均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言词证据系指采用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本案中,没有证据和线索显示公安机关对刘某、周某有诱供、刑讯逼供的行为,另讯问录像不完整不是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合法理由。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韶公(司)鉴(化)字[2015]126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刘某乘坐的车上查获的毒品予以扣押,并进行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并不存在上诉人所提毒品未封存、无法确定鉴定的检材是查获物品的情形。根据刘某的供述、陈某的证言,查获的“麻古”即为理化检验报告中的红色丸状物甲基苯丙胺,没有矛盾。因此,该理化检验报告检材明确,过程合法,结论科学客观,不存在应予排除的情形。

3.刘某、周某、邱某的供述证实刘某的QQ号码昵称“神童”,而另案涉毒人员付某也证实了上述情况,民警在刘某手机中也提取到刘某的QQ号码昵称为“神童”和部分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刘某系邱某、周某、李某购毒的上家认定三人与刘某交易了50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证据充足。至于一审认定刘某于2014年9月16日贩卖毒品800克给李某、邱某的事实,主要证据中关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价格、数量、参与人员等均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予认定。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及死刑复核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历经四审终获改判的原因,系辩护律师将证据材料进行详细的对比研究,提出刘某第二次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大大减少了毒品交易数量,从而得以依法改判。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小柏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被告人被指控参与多起毒品贩卖事实,导致量刑居高不下的情况,但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据并不一定都能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刘某被指控参与三起毒品贩卖交易,毒品交易数量达1391.4g,但在第二次贩卖毒品800g的交易中,其交易时间、地点、方式、价格、数量、参与人员等证据之间均存在矛盾。辩护律师敏锐的捕捉到这一情况,并提出了有效的辩护意见,最终说服法庭不予认定本次交易,从而依法改判。 

相较于民事案件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涉及生命与自由的刑事案件对证明标准的要求无疑更为严谨慎重,不仅有效的制约了公权力的扩张,也给了辩护律师更多的发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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