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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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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例

特情介入对量刑的影响——李某贩卖毒品罪上诉改判

【基本案情】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6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查明,2018年6月25日,群众钟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微信名为xxx的人(即被告人李某)在贩卖毒品,其自愿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该被告人。6月27日,钟某通过微信与李某取得联系,双方谈好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两个毒品,外加200元的路费,并约好在某小区交易。6月28日凌晨零时许,李某携带毒品驾车来到上述地点与钟某交易时,公安机关将其当场抓获,缴获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78克,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7.6克。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的贩卖毒品行为系在李某持有毒品后,举报人员介入,公安机关采取贴靠、接洽方式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被告人李某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其本人亦有吸食毒品的情节,在其身上缴获的应计入其贩毒总数,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称本案存在特情介入的情节,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予以改判。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65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李某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65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裁判理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上诉人李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可以认定存在特情介入和侦查机关控制下交易的情节;上诉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对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案件提示】

本案二审改判刑罚,依据在于二审法院对本案中存在特情介入的情况予以认可,因为特情介入的情况下,毒品交易都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进行的,毒品交易不可能得逞,毒品不会流入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可将其作为量刑情节酌情处理。

要了解本案中特情介入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就得先介绍一下特情介入。

特情介入是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中十分常见的手段,在各种涉及打击毒品犯罪的电视剧网剧中,也大量存在特情情节,因为毒品交易存在隐蔽性强的特点,侦查机关往往采取诱惑侦查、特情介入、教唆、卧底、线人等特殊方式进行侦查。

特情介入分为三种典型情况:


特情介入 

如图,“机会引诱”与“犯意引诱”、“数量引诱”不同,“机会引诱”仅向毒品犯罪行为人提供一个实施毒品犯罪的机会,不存在实质性犯罪引诱,原则上不属于特情引诱,而“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均存在实质性引诱于特情引诱的两种情形。

本案的情况,法院认定为机会引诱,即“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的情形。”作为特情介入典型类型之一,“机会引诱”的处理方式与“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有很大的差别。  

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即《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中,特别明确了特情介入在毒品案件中的处理的规定。

一是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意引诱”,应当依法处理。这是针对“机会引诱

二是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其中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三是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总结】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的情形属机会引诱,虽然不属于特情引诱,但提出特情介入的辩护理由,以毒品交易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进行,不会流入社会造成危害作为量刑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是必要的。在实践中,能够排除特情引诱的情形下,是否采纳特情介入作为量刑情节,法院的做法不一,但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人,应当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本案的改判就是成功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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