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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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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例

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十五年二审改判十年

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十五年二审改判十年

基本案情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与同案人李某、王某(均另案处理)在汕头市潮南区某镇碰面后,由被告人陈某带领同案人李某、王某行至惠来县隆江交易地点,经被告人陈某介绍李某向他人购买了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陈某从中牟利2000元。2017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某酒店将同案人李某抓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100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

2017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被抓获,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5小包、红色片剂1小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粤05刑初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粤刑终81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裁判理由

上诉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居间介绍贩卖的同案人向他人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居间介绍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获利较低,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当,并因此导致对其量刑不当;且认定其刑期起始之日有误,均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关于上诉人陈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理由,经查,陈某居间介绍贩毒的同案人李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其行为已属于贩卖毒品;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属实,但毒品数量大,危害严重。在交易中,陈某是应李某的要求才帮忙联系毒品卖家,且交易价格是由毒品卖家提出并与李某商量确定,陈某带李某到达交易地点的行为亦属于居间介绍的行为内容,因此,陈某仅起辅助作用,属从犯。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卖毒品案件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及死刑复核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二审改判的原因,系辩护律师在二审中使合议庭明晰了陈某在毒品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认定陈某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小柏律师认为,根据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本案中,陈某应李某之托联系毒品卖家,并未教唆他人购买或贩卖毒品,也未直接介入、积极促成交易,其行为只是将李某带到毒品交易地点,后续的毒品价格、品质等事宜一应由李某和卖家商谈。一审法院却误将陈某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主犯,所幸经辩护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改而认定陈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辩护律师既担负着运用专业知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肩负着协助法院查明事实正确裁判的作用,使得罚当其罪,罪当其刑,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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