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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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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毒品来源不明,二审改判15年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等人。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去到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同案人潘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查获毒资人民币x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大包净重745.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郑某被抓获后,向公安人员交代其贩卖给同案人潘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是从被告人黄某处购买的,并愿意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黄某。同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00克,并带公安人员到达约定的交易地点广州市广某百货附近等待。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从被告人黄某租乘的小汽车后尾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大包净重479.05克。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粤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三)略。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等不服,均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粤刑终1422号判决:上诉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其它略。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郑某违反国家禁毒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郑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45.03克给潘某和黄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79.05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唯认定郑某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45.03克来源于黄某的证据不足及对黄某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经查:1、关于原判认定第一单的745.03克毒品来源的问题。郑某的口供前后不一致,且郑某所称的“西门庆”及其侄女均没有归案;毒品包装袋上虽提取到黄某的指纹,可以证实黄某接触过该包装袋,但黄某否认贩卖过该毒品,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足以证实该毒品系黄某贩卖给郑某的。原判认定第一单745.03克毒品来源于黄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认定的第二单犯罪事实,系同案人郑某为了立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持毒待售的黄某。黄某被抓时亦承认在车上缴获的479.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系其本人所有,足以认定黄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卖毒品罪如何量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黄某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而二审改判15年,主要原因是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没有认定第一单犯罪事实,从而作出有利于上诉人的改判。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常见司法机关根据毒品包装袋上提取到的指纹而作出不利的认定,本案一审也是如此。但在辩护律师对全案证据梳理后,坚持认为一审认定第一单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二审才得以轻判。所以,好的结果离不开辩护律师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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