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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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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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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例

一审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十年,二审为何改变罪名改判无期?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等人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9月底,被告人来某门某从西来到广州,准备通过被告人罗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带回陕西。10月初,来某门某入住罗某租住的广州黄埔区茅岗街5302房,来某通过其妻子向罗某支付了1万元。同年1021日凌晨,罗某购得毒品后回到302房,将毒品和来某各分一半7时许,罗某携带毒品与闫某离开302房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被查获白色晶体2包(合计共净重89.2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时许,公安机关在302房抓获来某门某,缴获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4时许,公安人员在罗某与女友租住的广州大厦511房查获白色晶体2包(分别净重0.06净重2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1214日作出(2018)粤01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来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本案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手机、吸毒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定罪明显不当。被告人罗某在侦查阶段一直承认运输毒品;被告人门某也一直指证被告人罗某来某一起回到302房后,从裤袋拿出一包毒品放在客厅的茶几上。被告人罗某来某门某的行为共同构成了运输毒品罪。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

原审被告人罗某来某门某均提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1231日作出(2019)粤刑终449号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刑初43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维持第四项;二、原审被告人罗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略。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罗某来某门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运输毒品的犯罪中,原审被告人罗某负责联系购买并租车运输毒品,原审被告人来某纠合门某从陕西到广东,并积极参与到惠来县运输毒品,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门某来某纠集参与运输毒品,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罗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运输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审被告人罗某来某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经查原审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一直供认其与来某到惠某县购买毒品并运回广州的事实。原审被告人门某指证其与来某到广州是准备带毒品回陕西省西安市,并证实案发当日罗某来某回到302房时,罗某从裤袋拿出一包毒品放在客厅的茶几上。综合分析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罗某来某门某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二审是否需要再委托律师?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罗某一审判处十年二审改判无期,主要原因是二审法院支持了检察院抗诉意见,即,罗某涉嫌罪名改变定性为运输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对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量刑是无期徒刑,而运输毒品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不同的毒品数量和行为情节决定量刑幅度的轻重,而轻罪与重罪的选择定性有时直接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涉及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超过50克,数量大,二审改判运输毒品罪并从重判处无期徒刑,终审判决,已经生效。但需要思考的是,二审为什么可以加重量刑?一审判决听取了律师意见认定原审三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也不重,各被告人及家属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认为二审不需要委托律师?本案例就是一个明证,每个刑事案件不管一审还是二审,被告人想有个好结果都离不开辩护律师的专业与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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