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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例

四川李某运输毒品成功上诉案——一审判死缓二审改判无期|罗小柏律师

【基本案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

一、2014年10月19日,李某来到云南省火车站,购买了当日到贵州省车票。当日4时许,李某持购买的车票携带装有海洛因的红色纸盒等物品准备进入车站。火车站派出所保安人员发现李某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检查。当检查到装有海洛因的红色纸盒时,李某趁保安人员不备抢过红色纸盒逃离。在逃离过程中,李某先后将装有海洛因的红色纸盒和其他物品丢弃。保安人员追赶李某未果后,与公安民警将李某丢弃的红色纸盒找到,从中查获两块海洛因,共计净重611.85克。

二、2015年7月17日13时许,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传讯被监视居住的李某到案接受调查时,发现李某系网上在逃人员,于是将李某控制,并从李某右脚袜子内和左后裤包内搜出二包海洛因,净重15.6克。

【一审判处死缓,二审改判】

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8日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李某运输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原判对李某犯运输毒品罪量刑过重,可酌情从轻处罚。2016年6月6日,作出判决: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辩护总结】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改判的原因是在客观上某在运输的毒品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未造成社会危害性,所以认定原判对李犯运输毒品罪量刑过重,可酌情从轻处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作为辩护人,每个案件不到最后的终审判决都不能放弃为被告人努力辩护的机会,很多客观存在的事实往往就是为被告人争取多一点宝贵自由的筹码,本案的改判原因就是最鲜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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