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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云南省李某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案解析:一波三折,最终改判死缓

基本案情:共谋贩卖、运输毒品

傅某认识贺某并明知贺某贩卖毒品。2011年7月,傅某向李某提意从贺某处购买毒品。2011年11月,上诉人李某与杜某共同出资通过傅某向贺某购买毒品,后李某、杜某驾车到昆明市找到傅某,傅某又邀约张某驾车参与运输。四人到达景洪市后,李某、杜某将共同出资52万元交给傅某,由傅某向贺某购买毒品。在景洪市期间,傅某将李某所带的晶体状可疑物以五万元卖给贺某。

贺某购到毒品后,邀约贺某3、李某2与傅某、李某、杜某、张某一起运输毒品。同年12月1日,贺某2将毒品放置于张某的车上。12月2日,贺某驾车在前探路,贺某3、李某2携带毒品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居中,傅某、李某乘坐杜某驾驶的车辆押后,三车从景洪市出发经绿春县前往昆明市。12月3日9时30分许,张某、贺某3、李某2驾车途经绿春县大黑山时被抓获,当场从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4213克和163克晶体状物品。当日10时30分许,杜某、傅某、李某驾车途经绿春县大水沟时被抓获。

 

一波三折,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报请死刑复核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9日判决: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新审理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发回重审,二审改判死缓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重新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的作用小于傅某,可酌定对李某从轻处罚。李某检举他人余罪的事实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应从轻处罚。因此,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同案人员和具有立功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2016年3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辩护总结

本案中,李某改判之路可谓一波三折,一审判决死刑,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但重审后李某仍被判处死刑。不服上诉,又被二审驳回,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死刑复核。

好在最高法认为李某的量刑偏重,不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才有了云南省高院最后改判死缓的结果。那么最高法为什么会认为李某的量刑偏重呢?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同案人员傅某,但傅某的量刑却轻于李某(死缓),且李某有立功情节,从量刑均衡原则出发,对李某、傅某的量刑应能区分两者的量刑情节及在犯罪中起的作用。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对待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对共犯之间区分罪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全案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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