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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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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陈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死刑二审死缓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陈某与同案被告人蒲某通过事先联系,约定毒品交易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由陈某从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贩卖给蒲某。嗣后,陈某在绍兴某小区某205室蒲的租房内,先后2次将甲基苯丙胺共900克贩卖给蒲某及其同居女友同案被告人邓某。

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蒲某根据陈某的要求,伙同同案被告人贺某到同小区某104室陈某的租房,将一只保险箱搬至蒲某的租房藏匿。后公安人员从蒲某租房查获该保险箱,从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52.4克、甲基苯丙胺的片剂(俗称麻古)11克。另从蒲某的租房和车棚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20.64克。

综上,被告人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5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克。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浙绍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死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原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经复核,裁定不核准死刑,并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321日作出(2016)浙刑终231号判决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陈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蒲德高称陈某在绍兴的租房在与其同小区某104室。但是民警在侦查阶段没有对租房情况进行调查,也没有调取租房合同或房东的证言,更没有房东对租房人的辨认笔录。而陈某到案后始终否认在绍兴租过房,陈某的情人唐某亦称每次与陈某到绍兴均住宾馆。现有证据无法锁定蒲某、贺某搬运保险箱的房间系由陈某租赁。故陈某及其二审辩护人称原判认定从蒲某租房处查获的保险箱及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2.4克、甲基苯丙胺的片剂(俗称麻古)11克系陈某所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毒品案件的二审改判,需要辩护人全面审视一审的判决,从基本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有误,证据是否合法、充足,有无存在法定量刑情节等方面展开辩护。

本案中,一审认定陈某贩卖冰毒1公斤多,这个数量里有152.4g来自从蒲某租房保险箱内查获的毒品。一审仅凭蒲某的供述就认定保险箱内的毒品系陈某所有,明显不正确。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二审辩护人不仅指出一审在这一基本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且收集了陈某的情人唐某证言,证明每次与陈某到绍兴均住宾馆,印证陈某在绍兴有租房的不合理性,才得以让二审法院采纳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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