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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李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昌吉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

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10月,芦某(另案处理)与上诉人李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同年10月23日,李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茶叶市场以4.5万元向芦某贩卖冰毒1000克。二人将毒品藏匿于茶叶包内,通过xx有限公司从广州市运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10月30日,芦某到物流公司取货时,被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1包。经称重和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005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2.8%。

二、2014年11月1日,已被抓的芦某与上诉人李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之后,芦某让其姐夫马某到广州市与李某联系购毒。同年12月2日晚至12月3日凌晨,李某在广州市酒店向马某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11包。经鉴定,查获的11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9988.48克。

 

【裁判结果】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昌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某不服,提出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427日作出(2016)新刑终21号判决:上诉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裁判理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李某在第一起犯罪中,对促成毒品交易所起作用相比芦某较小;而第二起犯罪系引诱促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李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第一起1005克的毒品犯罪,是芦某积极筹资后主动找李某要求购买毒品,之后李某找上家联系货源,芦某与李某一起接收毒品、邮寄毒品,芦某对此起毒品交易的促成所起作用较大。

第二起9988.48克毒品犯罪,是芦某在第一起犯罪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为了抓捕上家李某,安排芦某及其姐夫马某与李某联系,要求购买毒品,之后李某联系货源,交易时被抓获,此次毒品交易,犯意、数量、价格都是芦某提出,整个过程都在公安机关的掌握之中,且马某到广州与李某接触时,始终有公安人员陪同。故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第二起犯罪系引诱促成”的诉辩意见成立,原判认定第二起犯罪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不当。


【辩护总结】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二审改判的主要原因,在于二审法院认定了第二起毒品犯罪中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情节。

根据《2008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及《2015武汉会议纪要》相关会议精神,对因犯意引诱、数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李某的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但其中主要毒品集中在第二起毒品犯罪,而第二起毒品犯罪系受特请引诱而实施,故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对李某死刑改判死缓,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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