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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晋某运输毒品罪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晋某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晋某驾驶一辆微型车从昆明市前往昭通市,途经昭通市盐津县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所驾驶车辆内的一只木雕大象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9710.3克。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5月2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晋某死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1224日作出(2017)云刑终976号判决上诉人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裁判理由】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晋某的辩护人提出不能排除晋某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属实,可以对晋某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毒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晋某运输海洛因近10千克,但无证据证明晋某在运输毒品中处于何种地位。

根据《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及纪要精神,受人指使、雇佣而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谨慎适用死刑。因此,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在无法排除晋某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的情况下,结合考虑晋某的归案表现,二审法院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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