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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卢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死立执二审改判死缓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卢某和毒品交易的上下家联系好后,以每公斤23000元的价格向“xx”(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0包。次日凌晨2时许,其驾驶丰田小轿车来到某路边,等候下家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在被告人卢某驾驶的小汽车的副驾驶位上的背包内查获白色晶体10包(经检验,净重999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1.26%),黑色手袋内查获白色晶体4小包(经检验,净重73.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资105000元,手机1台。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粤刑终264号判决:上诉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卢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所贩卖毒品已被侦查机关控制,尚未流入社会等具体情况,对上诉人卢某判处死刑,尚不必立即执行。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卢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其自身吸毒等属实,考虑到所贩卖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一审判处卢某死刑立即执行量刑偏重,予以纠正。

【辩护总结】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二审改判原因为卢某所贩卖毒品已被侦查机关控制,尚未流入社会,是从实际的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卢某的量刑。本案中,卢某被现场查获冰毒约10千克,数量大,且冰毒含量高,结合数量和含量,认为卢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社会危害性高,这是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但二审再结合毒品尚未流出社会的角度对卢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得出虽然毒品数量和含量都很大,但未流出造成实际危害,尚不必立即执行死刑。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改判结果,真正做到了“量刑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体现了罪责刑的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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