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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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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 ——赵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8年二审改判4年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5日下午,吸毒人员蔡某、马某来到被告人赵某在汕头市的某塑料加工厂,吸毒人员蔡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某购买了3克甲基苯丙胺,随后与吸毒人员马某一起在该加工厂内吸毒。

2014年4月15日中午,吸毒人员蔡某、马某再次来到被告人赵某的塑料加工厂,合资人民币600元向被告人赵某购买了6克甲基苯丙胺,并在该塑料加工厂内吸毒。

2016年4月5日,被告人赵某在其位于潮阳区某一老厝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吸毒1次。之后,吸毒人员陈某每隔三四天时间就到该老厝内找被告人赵某,又在该处吸毒3次。

2016年6月15日,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民警在上述老厝内抓获被告人赵某,现场缴获白色晶体1包(毛重1.1克)、锡箔纸1卷、吸管若干支等物品。经鉴定,缴获的上述白色晶体1包,净重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粤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粤刑终519号判决:

上诉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无严重情节,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与其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予以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对赵某的量刑不当,予以纠正。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赵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

上诉人赵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无严重情节,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与其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予以并罚。原审对赵某量刑不当,予以纠正。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本案中,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赵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足10克,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则需要有以下行为之一:“(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根据本案上诉人赵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与不存在严重情节的判断,可看出一审判决其贩卖毒品罪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存在明显错误,严重超出法定刑范围,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二审对其予以纠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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