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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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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 ——邓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无期二审改判15年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庄某。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0月7日上午,被告人邓某为贩卖毒品牟利,与刘某商定向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100克,随后被告人邓某联系被告人庄某提供毒品。当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邓某携带少量毒品样品到某酒店413房,由刘某查验毒品,并联系被告人庄某到该地址交易毒品。之后,被告人庄某携毒品到上址向刘某贩卖,期间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庄某、邓某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庄某准备贩卖的毒品白色晶体2包,并在其携带的公文包内查获毒品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共3包,分别净重48.47克、49.31克、48.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诉人邓某辩护人上诉提出:

1.邓某是受吸毒者委托的居间介绍者,没有直接接触过毒品和毒资,亦没有从中赚取差价,是从犯;庄某的有关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不可采信,一审认定邓某加价贩卖的证据不足。

2.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和数量引诱,应当从轻处罚。

3.本案属于犯罪未遂。

4.邓某具有坦白情节,一审判处刑罚不公平,与其他类案相比亦属偏重。

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粤0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粤刑终1478号判决:

改判上诉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维持其他项。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邓某、庄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庄某、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运用特情侦破案件,对邓某存在数量引诱情形,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邓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

本案中,贩卖的毒品系由庄某提供。根据在案证据,邓某并非单纯的居间介绍,每50克其从中赚取差价1000元,因此,依法应当认定其加价贩卖,是一个独立贩卖的环节。庄某、邓某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庄某持有数量大的毒品待售,举报人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的侦查引诱行为对其犯意产生和贩卖毒品数量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对于直接被引诱且本身不持有毒品的邓某,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确实受到侦查引诱的直接影响,故应当认定本案中邓某贩卖毒品存在数量引诱,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邓某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辩护总结】

本案中,邓某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为什么能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二审法院改判的原因系采纳了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邓某有数量引诱的情节(关于数量引诱的内容,可参考过往文章《特情介入对量刑的影响——李某贩卖毒品罪上诉改判》,在此不做赘述),二审法院认为邓某系直接被引诱且本身不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的数量确实受到侦查引诱的直接影响,因此认定一审量刑偏重,予以改判。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本案中邓某从一审无期徒刑到二审被改判15年有期徒刑,重点就在于二审辩护人出具的专业辩护意见,直指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邓某存在数量引诱情节。根据《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精准把握住这个法定的量刑情节,是本案二审改判成功的根本原因。

罗小柏律师认为,毒品犯罪刑事案件的二审改判并不容易,因此在选择律师时需要特别谨慎,请对一个专业而又富有经验的律师,是向成功改判结果迈出的第一步。实践中往往听说有些律师拍着胸脯向当事人或家属说,“没问题,我有关系可以搞定。”家属也傻傻的信了。但在当下的中国,毒品犯罪刑事案件,所谓的“关系”是难以走通的,只有请对真正专业的律师,才能对案件起到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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