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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李某运输毒品罪一审10年二审改判7年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4日上午,梁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李某3(另案处理)约定交易毒品后,与农某3(另案处理)从深圳市携带毒品海洛因到佛山市李某3的租屋附近。因李某3在吴某市无法亲自前来交易,便打电话叫被告人李某将其出租屋钥匙交给李某2(另案处理)开门给梁某。当天13时许,李某3将梁某银行账户转发给李某,叫李某帮她转账38万元到该银行账户,又叫李某将梁某的5块毒品海洛因寄回给她。李某答应帮李某3寄毒品海洛因,及帮忙转账38万元。随后,李某3又联系李某2,叫李到其出租屋,从梁某处拿走5块毒品海洛因带回李某住处,后叫李某2带回吴某。李某则帮助李某2联系大巴回吴某。后李某2携带5块毒品海洛因搭乘广州至吴某的大巴进入国道325线吴某境内时,被伏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携带的行李袋内缴获5块可疑毒品。经鉴定,被缴获的5块可疑毒品共净重1727.65克,均检见海洛因成份,含量为81.3%。

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李某不知道为李某3转账的资金属于毒资,也不知道李某3叫其所寄的东西是毒品;李某在本案中是从犯,也是初犯、偶犯。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裁判结果】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粤0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粤刑终1725号判决:上诉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帮助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李某量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

1、根据同案人李某3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技侦材料及声纹鉴定书,一致证实李某明知李某3购买毒品而帮助向毒品上家转账38万元毒资,并明知李某3要将毒品运输回吴某市先是答应帮助邮寄毒品,后又为运输毒品的李某2订购大巴车票,其主观上有协助他人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故李某辩称不知道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予以协助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声纹鉴定书证实,李某受其亲属委托帮助汇款及运输毒品,其态度犹豫,有一定的碍于姐姐情面的因素,主观恶性较小,且李某并未直接接触毒品,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鉴于其姐姐、弟弟已经因本案被判处重刑,综上因素,故对李某可减轻处罚。原判虽已认定李某系从犯并已对其减轻处罚,但量刑仍显过重,酌情予以改判。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本案中,李某一审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二审为什么能改判七年有期徒刑?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系从犯,对共同犯罪作用较小,且未直接接触毒品,主观恶性较小。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地位、作用和主观层面对量刑进行改判,是完全符合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相关会议纪要规定的文件精神及司法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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