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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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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颜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成功改判——“以贩养吸”对量刑的影响

     本文根据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的一则二审改判案例,分析成功改判的原因,且对“因贩养吸”问题进行探讨,包括“以贩养吸”的内涵,对毒品数量的影响及对量刑的影响。    

【基本案情】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粤1581刑初6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颜某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颜某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分装成小包进行贩卖,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二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二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庄某三次;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十几次。2018年6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颜某在陆丰市贩卖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颜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4小袋,同日在被告人颜某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小包;查获的15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8.17克。

另认定,2018年6月份间,被告人颜某在其出租屋,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庄某、陈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颜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颜某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对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可予酌情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上诉人颜某对原判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上诉提出他没有贩卖毒品给蔡某,且他是以贩养吸,据此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结果】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做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8)粤1581刑初63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颜某犯贩卖毒品罪的定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第二项对违法物品的处理。

二、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8)粤1581刑初63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颜某犯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裁判理由】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颜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上诉人颜某十几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蔡某的事实,只有蔡某的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成立。上诉人颜某以贩养吸,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审判程序合法,定罪正确,但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量刑偏重。

【案情提示】

本案二审能够成功改判的原因有二,一是认为证明颜某贩卖毒品给蔡某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另一原因则是因为颜某以贩养吸,将此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

那么“以贩养吸”究竟为什么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呢?

“以贩养吸”是指有些毒品犯罪人既参与贩卖毒品犯罪活动,自己也吸食毒品的行为。“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既贩卖毒品又吸食毒品,所以在查获毒品时,对其中用于贩卖的毒品与供自己吸食的毒品进行区分具有一定的难度。

对此,《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2008大连会议纪要”)明确: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

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根据《2008大连会议纪要》的内容,对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与供自己吸食的毒品难以区分时,将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为贩卖的毒品数量,但因此,在量刑时应酌情处理。

【辩护意见】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在贩卖毒品与供自己吸食的毒品难以区分时,实际上司法面临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一方面如果将查获的毒品全部认定为贩卖的毒品数量,则不利于被告人,违背公平理念;另一方面,因为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若将查获的毒品都不予认定,则不利于打击犯罪,且要知道,实践中许多毒贩都是以贩养吸,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所以既要打击犯罪,又要守护公平的底线,《2008大连会议纪要》综合考虑后明确了面对“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将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为贩卖的数量,同时在量刑上酌情处理。

所以本案二审改判时,判决书提到颜某“以贩养吸”,可酌情从轻处罚。说到底,“酌情从轻处罚”就是在这个毒品数量难以认定的问题上,选择偏向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后,对公平正义价值的一个补偿。

     罗小柏律师认为, 一名专业的毒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在具体为被告人辩护时,应从多方面为当事人争取,是否采取无罪辩护,再到量刑建议,对所有的可能进行严格考量,全面、无遗漏地出具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转机,本案的成功改判便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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