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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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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例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陈某辉制造毒品罪一审七年二审改判四年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辉等人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与同案人蔡某开(另案处理)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由蔡某开出资人民币25万元,许某负责制毒,获利二人平分。许某先后找到被告人杨某向某为帮手,还找到被告人陈某辉提供其经营的汽车修理厂为制造毒品窝点。同年6月中旬许某杨某向某陈某辉在该窝点制造毒品过程中,被陈某辉的妻子卓某发现并极力阻止,许某觉得制毒条件不成熟,便与杨某向某将制毒原料、工具转移至海丰县存放在向某租住的出租屋。同年6月17日,蔡某开联系陈某(在逃),提供位于陆丰市南塘镇朱湖村陈某的养蛇场作为制造毒品窝点,后许某、蔡某开、杨某等将制毒原料、制毒工具运至养蛇场内继续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6月21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养蛇场内查获可疑液体148.9千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黄素两袋净重39.6千克(经鉴定检出含氯代麻黄碱成分)及制毒工具一批。在被告人杨某出租屋查获疑似麻黄素1袋净重24.8千克(经鉴定检出氯代麻黄碱成分),在被告人向某住处查获制毒工具及原料一批。

上诉人陈某辉上诉提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裁判结果】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粤15刑初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杨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向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陈某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辉等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315日作出(2018)粤刑终718号终审刑事判决:上诉人陈某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许某陈某辉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杨某陈某辉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许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系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辉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最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陈某辉可进一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陈某辉的量刑偏重,本院予以纠正。书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陈某辉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实:1.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陈某辉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杨某、向某均供认了将制毒工具和原料搬到过陈某辉经营的修理厂,杨某还供认本来准备在该修理厂制造毒品的,后因陈某辉老婆不同意,随后陆续将东西搬走了;陈某辉也供认了同意许某等人在其修理厂制毒的事实。上述事实足以证实陈某辉将其经营的汽车修理厂提供给许某等人制毒,陈某辉对许某等人的制毒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2.关于量刑。陈某辉在本案中是从犯,且未参与后续的搬运制毒物品和制毒过程,陈某辉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最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据此对陈某辉进一步减轻处罚。

【辩护总结】

本案中,制造毒品数量大,但一审判决第一被告人最高刑期也只是有期徒刑15年,而其他从犯从十年到七年不等。因公诉机关对本案未提起抗诉,二审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主犯未加刑,当然亦未采信上诉人意见而改判。

对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及死刑上诉的罗小柏律师认为,一审对第一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是正确的,对上诉人陈某辉认定为从犯改判有期徒刑四年也是很好地遵循了“罪责行相适应”的司法原则。

近期,有多起制造毒品案件的家属向罗小柏律师咨询,提出一审如何判决或二审是否可能改判。罗小柏律师认为,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专业、敬业的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都要求向前延伸,即要求律师尽早介入,并在侦查初期就提供专业的辅导,通过前期的多次会见及反复阅卷研究案情,为之后的庭审做好铺垫,从而为最终的有利判决赢得可能,让不可能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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