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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

毒品死刑上诉改判成功案例——陈某木制造毒品罪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木等人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被告人彭某群黄某君陈某木(陆丰市人与蔡某(另案处理)密谋合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其中蔡某负责出资,彭某群负责购买制毒工具、辅料及制造甲基苯丙胺,黄某君负责提供制毒原料麻黄素,陈某木负责找场地及销售甲基苯丙胺。后黄某君黄某福(另案处理)租用位于福建省清流县田源乡田口村的苗木管理房制毒。黄某君经被告人钟某辉介绍向“阿某1”(另案处理)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被告人罗某飘黄某君雇佣在制毒工场负责运送制毒原料、辅料、工具等,有时接送制毒人员。陈某木介绍胡某清(另案处理)协助彭某群制造甲基苯丙胺。期间,因麻黄素质量问题制造冰毒不成功,黄某君钟某辉到制毒工场现场察看,“阿某1”赔偿了50千克麻黄素给黄某君。后陈某木通过被告人陈某燕向被告人陈某南租用普宁市占陇镇杉铺村“茂德楼”四楼作为制毒工场,租金每10天50000元。4月21日,彭某群、胡贵清、罗某飘等人把制毒设备、原料等物品从福建清流运到普宁市“茂德楼”继续制毒。黄某君介绍或直接“阿某1”购买893千克麻黄素;经人介绍向卢某(另案处理)购买125千克麻黄素。5月25日,罗某飘驾驶闽F在普惠高速公路惠来县东港高速收费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车上查获3包用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共净重548.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7.72%)。同月2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茂德楼”抓获陈某南陈某燕,从楼房内查获净重967克的1大包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0.53%)及玻璃大抽滤瓶、脱水机、电机等制毒工具。同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抓获彭某群陈某木5月30日,公安机关在普宁市“锦德居”查获3箱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22440克、17460克、1482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8.42%、60.41%、69.77%)、3桶褐黑色液体(共净重9874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23.46%)、1桶褐色液体(净重1838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2.14%)、19袋白色粉末(共净重454670克,检出氯代麻黄碱成分)及氯化钾、氢氧化钠、反应釜等大量制毒辅料、工具。  

上诉人陈某木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陈某木参与密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并负责销售、纠集胡某清制毒,是主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陈某木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3、陈某木参与制造的毒品数量与事实、证据不符。综上,一审对陈某木量刑畸重,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从轻改判。

【裁判结果】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粤52刑初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彭某群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被告人黄某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被告人陈某木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木等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12月4日作出(2016)粤刑终1722号终审刑事判决:上诉人陈某木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彭某群黄某君陈某木等人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彭某群黄某君陈某木制造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彭某群黄某君陈某木均是制毒工场老板;彭某群购买制毒工具、辅料及制造甲基苯丙胺;黄某君寻找、租用制毒场所,联系、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并纠集罗某飘参与制毒;陈某木按照彭某群的要求寻找、租用制毒场所,负责销售甲基苯丙胺,并纠集胡某清参与制毒;彭某群黄某君陈某木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均系主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对被告人彭某群黄某君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彭某群黄某君陈某木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认定彭某群黄某君陈某木等人密谋合伙制造毒品的证据有同案人蔡某、黄某3的供述及彭某群黄某君陈某木等人的供述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彭某群黄某君陈某木作为制毒活动的组织者、策划、指挥者,均是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彭某群供述同案犯的身份情况和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3、关于本案涉案毒品的数量。彭某群供称,制毒工厂已经生产出第一批冰毒,在罗某飘车上查获的冰毒、在金叶大厦615房查获的冰毒应当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黄某君供称,在其车上查获的毒品是蔡某送的,因蔡某是本案合伙人,将该部分毒品计入本案制造毒品的数量并无不当。4、广东省司法鉴定中心对于19份检材仅出具一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瑕疵不影响本案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也不影响各上诉人的量刑。5、本案虽然有相当一部分甲基苯丙胺成、半成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但本案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严惩。

【辩护总结】

本案中,制造毒品数量大一审判决三个被告人死刑,两个被告人无期徒刑,但为什么在二审终审判决中只有陈某木死刑得以改判死缓,成功保命?

对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死刑上诉、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涉及毒品犯罪的量刑因素是“数量+情节”,不唯数量论尽管本案制造毒品数量大,但从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即罪责大小比较,陈某木罪责与彭某群黄某君有明显区别,在量刑上二审予以区别对待。当然,本案二审改判还有其他综合考量情形。

但本案引发思考的是,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死刑,对于被告人本人及家属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因此如何选择辩护律师需要全面评估、慎重对待;而对于辩护律师,毒品死刑案件是大要案,因责任重大要求足够专业、敬业,如何给他一个甚至多个“不死”的理由,从程序到实体多角度多层级提供精准辩护,最考量律师对专业及法规、政策的熟悉把控能力。

“生命只有一次”,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亦或死刑复核,只要接受委托,辩护律师务必尽职尽责,全身心投入,并以毒品犯罪行业领域之专业优势提供有效辩护,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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