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电话号码:0755-82562030

手机号码:13924655196

邮箱地址:lxb1413@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热点关注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林某校贩卖3公斤毒品案从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校等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7日,举报人李四(化名)向公安机关举报一名叫“阿某”(即被告人林某校)的男子在龙岗区一带贩毒,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当日,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李四林某校取得联系,双方商定林某校以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贩卖3千克甲基苯丙胺给李四林某校联系被告人林某祥,让其帮忙找3千克甲基苯丙胺,价格是人民币10万元。林某祥则找到被告人陈某清,称有人要以人民币10万元购买3千克甲基苯丙胺,问其是否愿意交易,陈某清表示同意。随后交易各方商定在同乐村附近交易。8月21日晚,陈某清携带毒品驾车从陆某市到深圳与林某祥会合后,前往约定交易地点。林某校则与举报人李四及隐匿身份的公安人员黄某在龙岗区宾馆227房碰面,林某校验看了毒资。8月22日凌晨,陈某清林某祥到达龙岗区同乐社区附近,林某校黄某前往接头。在楼下见面后,陈某清从自己驾驶的奥迪车副驾驶车门夹层内取出3包毒品,分别交给林某校林某祥黄某,随后林某校等三人携带毒品前往宾馆交易,陈某清则留在原地等候。到达宾馆后,林某校黄某上楼与举报人李四交易,林某祥在楼下等候。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将林某校抓获,缴获3包甲基苯丙胺2957.8克、人民币10万元及港币1.3万元。随后,民警分别抓获了林某祥陈某清。     

上诉人林某校及其辩护人提出:1.林某校没有主动与特情人员商议毒品价格的行为,林某校仅是将了解的毒品市场情况转述给特情人员,其与特情人员商议交易3千克甲基苯丙胺的价格是人民币10万元,毒品最终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1万元与林某校无关;2.本宗毒品犯罪中,林某校起居间帮助作用,其没有积极寻找毒源,不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3.本案系公安机关犯意引诱而发生,交易的毒品处于控制下交付,不可能流入社会,危害较小,且林某校系初犯,坦白交代罪行,应当予以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粤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林某校陈某清(死缓)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粤刑终128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粤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原审被告人陈某清(死缓)林某校林某祥不服,均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329日作出(2018)粤刑终370号终审刑事判决:上诉人林某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万元。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清林某校、林某祥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系特情介入侦破,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实施的毒品犯罪,对林某校属直接引诱,应予以从轻处罚;对陈某清、林某祥属间接引诱,亦可予以从轻处罚。林某校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陈某清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林某校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对于上诉人林某校及其辩护人所提林某校没有主动与特情人员商议毒品价格、林某校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QQ聊天记录是公安机关从扣押的涉案手机中提取,证实林某校李四商议毒品交易的情况,与二人的言词证据及其他在案证据相印证,其中涉及毒品交易价格的内容,李四林某校一致证实是二人在接触阶段预设的价格,而并非最终交易价格;林某校在公安机关及看守所内均供称其通过林某祥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购进3千克甲基苯丙胺,再以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李四,获利人民币1万元,该供述得到上诉人林某祥的供述及举报人李四的证言的印证,并有交易现场扣押的涉案毒品、毒资相佐证,足以证实林某校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积极与特情人员李四林某祥商议确定毒品交易价格,居中倒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犯罪既遂。林某校及其辩护人所提林某校没有主动商议毒品价格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所提林某校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据理不足。

对于上诉人林某校及其辩护人所提对林某校从宽处罚的量刑意见,二审经查,林某校犯罪时年纪尚轻,其本人不吸食毒品,系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实施毒品犯罪,其当时并无毒品,而是需要向他人购入再进行交易,且获利较少。林某校归案后一直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均应予以考虑。综合考量林某校参与犯罪的原因、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原判对林某校判处的量刑偏重。

【辩护总结】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林某校系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实施毒品犯罪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二审据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改判15年有期徒刑符合《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的司法政策。

本案和众多发回重审案件一样,经历一审、二审、重审、二审,但重审判决结果仍然与一审完全一致,最终被二审改判,值得法律人总结深思。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20 www.1392465519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13924655196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