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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薛某校制造毒品案一审死刑二审改判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处无期徒刑

毒品案件上诉省高院改判成功案例——薛某校制造毒品案一审死刑二审改判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处无期徒刑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校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薛某校在陆丰市XX镇XX村西北面新建了一座一层楼房,之后利用该新建楼房作为制毒窝点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4月28日,公安机关捣毁该制毒窝点,在薛某校新建楼房内查获用搪瓷桶、塑料罐、塑料盒、抽滤瓶等器皿盛装的可疑液体重共计104.5千克,用蓝色塑料盒盛装含有结晶状物的可疑液体20.7千克(从中过滤出结晶状物1.759千克),以及真空泵、过滤瓶、电冰箱、煤气炉等制毒工具一批;在铁皮屋内查获用塑料盒、塑料罐盛装的可疑液体重共计44.9千克;在薛某校停放在新建楼房旁边的粤B红色奥迪小汽车内查获可疑液体2瓶;在薛某校居住的另一处二层楼房查获粤B红色奥迪小轿车锁匙1串,电子秤1台,手机3部,现金人民币2800元,以及薛某校的驾驶证、粤B机动车登记证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可疑液体及结晶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结晶状物重1.759千克的含量为28.54%。

【裁判结果】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薛某校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薛某校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6)粤15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薛某校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某校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4日作出(2018)粤刑终258号终审刑事判决:上诉人薛某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裁判理由】

对于上诉人薛某校上诉所提意见,广东省高院经查实并综合评议如下:

(一)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薛某校与现场查获的毒品有关联。1.根据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现场照片以及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可以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8日在陆丰市XX镇XX村西北面一新建的一层楼房及该楼房前面的一间铁皮内查获了一批毒品和制毒工具,在该新建的楼房旁边的红色奥迪车内查获了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两瓶液体。2.证人证言均证实该新建的一层楼房归薛某校所有;薛某校在二审提审及发回重审时均承认该新建的一层楼房、该楼房旁边的铁皮均为其所有。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该新建的一层楼房、该楼房旁边的铁皮属于薛某校所有。此外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资料证实该车归薛某校所有;在薛某校父母的住宅二楼的一房间内查获了该涉案的奥迪车的钥匙及机动车登记证;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在该奥迪车内提取的2个烟蒂,其基因分型均与薛某校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为薛某校所留;薛某校在二审提审及发回重审时亦承认该涉案的奥迪车是其所有。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该涉案的奥迪车属于薛某校所有。综上,现有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该新建的一层楼房、该楼房旁边的铁皮、红色奥迪车均为上诉人薛某校所有。3.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在薛某校新建房屋提取的7个烟蒂,其中1个烟蒂的基因分型与薛某校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为薛某校所留。因此,足以证实薛某校在该涉案的房屋驻留过。4.在该新建的一层楼房、该楼房旁边的铁皮查获的毒品及制毒工具均在显眼的位置,奥迪车内也查获了两瓶含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一般人都极易发觉上述涉案的毒品,而薛某校自身是吸毒人员,对毒品更为敏感和警觉,且薛某校到过该涉案的房屋,因此薛某校主观上是明知其所有的该新建的一层楼房及车内存在毒品的。综上证据,足以证实在该新建的一层楼房、该楼房旁边的铁皮、红色奥迪车内查获的毒品属于薛某校所有。

  (二)关于薛某校的行为构成何罪的问题。虽然在案发现场缴获了毒品实物及制毒工具,但本案没有证人或其他证据指认或证实上诉人薛某校在案发现场有制造毒品的行为,且在该新建的一层楼房内查获的7个烟蒂中有两个为一未知男性所留,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薛某校与现场查获的毒品、制毒工具等制造毒品的行为有一定的联系,但无法确定薛某校是否有制造毒品的行为,因此,本案证实薛某校犯制造毒品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薛某校的行为不宜定性为制造毒品罪。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现场毒品均属于薛某校所有,薛某校对涉案的毒品具有足够的控制力,故薛某校的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薛某校违反国家毒品管制的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其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结晶状物重1.759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总计达149.4千克,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薛某校上诉所提的本案不排除存在他人参与制造毒品的可能以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的原审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下推定上诉人制造毒品缺乏依据、要求改判的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总结】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按照刑法及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最终改变一审及重审认定的制造毒品罪定性,认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判处无期徒刑,正是贯彻执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实质化、提升办案质量精准量刑的体现。

本案2016年第一次二审就认为本案“客观证据不足,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何一审重审后仍以制造毒品罪定性并判决死刑缓刑?刑事法官是否能转变“侦诉机关做菜我吃菜”的旧观念?值得每个法律人探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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