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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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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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 |
公安 | 拘留后提请逮捕 | 一般犯罪嫌疑人 | 一般情况 | 3日 | 刑诉91条 | 公安机关 |
特殊情况 | 延1-4日 | |||||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 延至30日 | |||||
检察 | 批捕 |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7日 | 检察机关 | ||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一般情况 | 15日 | 检察规则 | |||
重大复杂 | 20日 | |||||
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 7日 | 检察规则323条 | |||
复核 |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 15日 | 检察规则324条 | 上级检院 | ||
公安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刑诉156条 | 公安机关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延长 | 一个月 | 上级检院 | ||||
在15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 延长二个月 | 刑诉158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58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 再延长 | 刑诉159条 |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刑诉160条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查明计算 | 公安机关 | ||||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 | 延期审理 | 刑诉157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检察 | 审查 | 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一个月 | 刑诉172条 | ||
重大复杂的案件 | 延长15日 | |||||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 | 10日 | |||||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 | 15日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公安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刑诉175条 | 检察机关 | |
检察 | 审查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
延长期限 | 15日 | |||||
公安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
检察 | 审查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
延长期限 | 15日 | |||||
人民法院 | 一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20日 | 刑诉220条 | 人民法院 | |
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 一个半个月 | 刑诉220条 | ||||
速裁程序 | 10日 | 刑诉225条 | ||||
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 | 15日 | 刑诉225条 | ||||
审理公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2个月 | 刑诉208条 | |||
至迟 | 3个月 | |||||
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刑诉158条下列情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检察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 一个月 | 刑诉205条 | 人民法院 | |
人民 | 一审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刑诉208条 | ||
检察 | 上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不服判决 | 10日 | 刑诉230条 | 自诉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
不服裁定 | 5日 | |||||
人民 | 二审 |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2个月 | 刑诉243条 | 人民法院 |
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刑诉158条下列情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 重新计算 | 刑诉241条 | 二审法院 | |||
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未规定 | 刑诉250条 | 最高法院 | ||
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 7日 | 刑诉262条 | 最高法院 | ||
人民 | 审判 |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 一般情况
| 三个月 | 刑诉258条 | |
延长期限 | 六个月 |
补充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79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119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法第149条)
4、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邢诉解释第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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