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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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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购毒者接受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行为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购毒者接受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罗小柏律师认为,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第一,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向购毒者交付毒品的行为属于其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该运输毒品行为通常由贩毒者主导实施,购毒者原则上不应对毒品交付前由贩毒者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在当面交付的贩卖毒品犯罪中,购毒者通常不对贩毒者为送货而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将购毒者、贩毒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同理,在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情况下,一般也不应将购毒者、贩毒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否则所有接受毒品的购毒者(包括因吸食而少量购买毒品者)都将构成运输毒品罪,会造成打击面过大。

但在个别情况下,购毒者对贩毒者交付运输毒品的行为起支配作用或者与贩毒者共同交付运输毒品,购毒者、贩毒者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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