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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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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谋略

毒品抵债行为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一般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予以贩卖的行为。对于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如何理解?毒品抵行为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有人认为,贩卖毒品表现为非法转手倒卖毒品或者销售自制毒品的行为;也有人认为,所谓贩卖其实质是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与交换,不管是先买后卖,还是先卖后买,也不论是批发还是零售还有人认为,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则不属于贩卖毒品。对此,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20125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也作了同样的界定。

据此,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两种,一是非法销售毒品;二是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对于“贩卖”、“销售”如何界定其含义?从字面上理解,《现代汉语词典》将“贩卖”解释为“商人买进货物,再卖出以获取利润”;将“销售”解释为“卖出商品”。以此我们似乎难以作出符合性的判断。但是对某一法律用语的解释,除了采用文理解释的方法外,更应注意将其放在特定法律背景情境之内作出合目的性的理论解释。贩卖毒品罪惩治的是毒品流通领域内的犯罪,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贩卖方式是行为人买入毒品后转手卖出,从中牟利,即“转手倒卖”。但对下列情形,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都明确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二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三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四是上述单位和个人明知对方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五自己制造毒品后用于销售的;六将父辈、祖辈遗留下的毒品向他人出卖牟利的。

综上,在对我国刑法中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销售”的刑法意义进行界定时,必须根据我国的立法状况,结合国家对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合目的性解释,而非仅仅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从实质上而言,贩卖的本质就是一种有偿的转让行为,即毒品的交易存在对价,但这种对价的体现形式,不应仅仅局限于金钱,也可以是以毒品易货,或是以毒品抵债或是以毒品他人宾馆开房房费等,因为这些转让形式实际上均属于有偿转让,转让人都通过国家法律禁止的不法行为取得经济上的利益,毒品都流入了社会,其社会危害与典型的换取金钱的贩卖行为在法益侵害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应当成立贩卖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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