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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之场所界定

  摘要: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犯罪。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在司法实务中,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存在的主要困境是如何理解和界定“场所”。下面就由小编为你介绍。

  关于场所,《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活动的处所”。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普遍认为,场所,是容留吸毒者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蔽的场所,一般是行为人提供的、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和界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应主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应扩展理解“场所”的空间范围。由于吸毒行为的违法性和反道德性,吸毒人员通常会选择屋内或室内等比较隐蔽和封闭的空间吸食毒品。行为人也会充分考虑吸毒者的隐蔽性和安全性,通常选择住宅、租房、办公室等隐蔽场所,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但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的认定往往限于封闭空间,要求行为人对场所拥有“绝对支配权”。实际上,容留吸毒者对场所的选择,并非对空间有绝对的密闭要求,只要客观上在某个时空能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场所,实现容留吸毒的目的,行为人就会选择容留。如果要求行为人对提供的场所必须拥有绝对支配权,就会使部分应受刑事责任追究的罪犯逃脱打击,这也与该罪的立法初衷相违背。因此,对提供吸毒场所的认识和理解应符合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是容留场所与外界是相对隔离和封闭的。场所具有封闭性、隐蔽性的特征。但如果将“场所”限制为绝对“封闭”的空间,因范围过窄,不利于打击犯罪。场所作为一个有形的实体而存在,但它并不要求与外界有全部、绝对的隔离状态。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特定场所的实际庇护。只要行为人为吸毒者提供了这种相对隔离和封闭的空间,而被容留吸毒者在这个场所吸毒难以被外人发现的,即为刑法意义上容留吸毒的场所。

  二是容留场所包括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临时性“场所”。对场所的理解不应当限于屋内或室内,场所并不一定要求比较固定的或具有规模性的地方,行为人临时取得控制权的某个空间,如包厢或汽车等,也可以构成“场所”。如果过于强调行为人对所提供的场所具有“完全支配权”,将完全所有、拥有、经营、管理作为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场所”的构成要件而忽视行为人对“场所”临时性的实际控制,可能放纵行为人利用临时场所容留吸毒的犯罪行为。按照消费习惯,行为人在餐饮、茶社、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包间及宾馆等场所消费期间,可以要求服务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出入该场所,则该场所在消费期间处于较高程度的封闭状态,只要行为人在这个特定时间段内容留他人在临时娱乐场所吸毒,该场所就应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

  三是容留场所范围可扩展至各种半封闭式的交通工具。随着聚众吸毒者的组织性和反侦查性的增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已倾向于选择较易逃离的移动式“场所”,而自有或者租赁的车、船等移动性较强的交通工具,因其自身具有的特定场所特征,决定了其不管是在行驶中还是静止中,都可以达到容留吸毒所需要的场所特质。

  四是容留场所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行为人提供自己的住宅,也包括行为人提供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旅馆房间、办公室、娱乐场所的包厢等,还包括提供具有开放性空间的场所,如提供自己开设的赌场容留他人吸毒,该场所虽没有封闭的空间,但行为人设有望风、把关等服务人员,行为人对赌场同样有控制权,这与封闭的空间无实质差别。

  二、行为人对容留场所享有一定控制权或管理权,此权利可为所有权、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提供的场所,必须能使被容留者能够安心吸毒,这就要求行为人对其提供的场所有一定的控制权或者管理权。如,可在拥有管理权的自己或家人经营管理的店堂馆所容留他人吸毒,也可在拥有使用权的自己租借的场所内容留他人吸毒。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对“场所”作广义理解,刑法意义上可以理解和界定为:行为人为容留吸毒者提供的享有一定控制权或管理权,并在相对隔离或者封闭场所积极行使所有权、管理权或使用权的场所空间,这一场所空间还包括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临时性场所、各种半封闭式的交通工具和限制性的开放场所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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