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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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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例

黄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死缓二审改判无期

基本案情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9月初,被告人黄某通过一名男子介绍,准备向被告人庄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黄某、庄某多次联系商谈买卖甲基苯丙胺事宜。2016年9月21日,黄某从佛山驾驶车牌号为粤X小轿车前往普宁,15时许,黄某与庄某在普宁市河东路见面,庄某驾驶电动车载黄某沿河东路行驶,途中,黄某将毒资交给庄某,庄某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茶叶袋子交给黄某。随后,庄某驾车载黄某回到小轿车处,双方驾车离开时被侦查机关先后抓获。现场查获藏放于小轿车内驾驶座旁茶叶罐内晶体2包,计重500克、50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放置于电动车处的38000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粤52刑初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粤刑终字148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裁判理由

    上诉人黄某违反国家管制法律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黄某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关于上诉人黄某的行为的定性问题。一是黄某欲贩卖毒品牟利,有其稳定供述证明,且其不吸毒,花如此多的金钱去购买大量的毒品,仅是为了持有不合常识、常理,因此其用于贩卖的供述应予采信。二是黄某驾车从佛山前往普宁市与庄某进行毒品交易,将该毒品放置在其所驾驶的车辆上,并已启动车辆欲返回时被抓获,这过程足以证明黄某确有运输毒品的行为。综上,黄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关于是否有特情介入的问题。在案证据证明,黄某欲贩卖毒品牟利,通过他人介绍联络上庄某,然后两人多次商谈买卖毒品的种类、价格和数量等事宜,两人贩卖毒品的故意早已有之,公安机关既不存在对其进行犯意引诱,也不存在对其进行数量引诱的情形。同时公安机关通过情报、监控等手段侦破案件,是打击犯罪的合法措施,不属特情介入的范畴。

  关于本案的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黄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01克,数量大,含量高,且有前科,应从重处罚;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黄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可以采纳。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怎么判刑,毒品犯罪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黄某能够被改判为无期徒刑的原因在于辩护律师的多角度、全方位的提出辩护意见以及二审法院对本案案情全面综合的考量。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小柏律师认为,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毒品犯罪的量刑不能唯数量论,要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各种因素。本案中,黄某在达成交易后当即被抓获,使得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最终二审得以被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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