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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二审改判案例——涂某一审无期二审改判15年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 

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涂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桃源街46号X房以6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海洛因给麦某。同日23时许,涂某随身携带一个放有7小包海洛因的挎包,途经广州市荔湾区桃源街通道时被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粤01刑初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涂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涂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粤刑终1404号判决:上诉人涂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涂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涂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涂某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情节,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涂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关于涂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问题。本案中,证据证实案发当天麦某致电涂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之后向涂某购买了1小包海洛因,至于麦某购买毒品的600元钱是否由涂某直接收取,并不影响贩卖毒品行为的成立。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材料、提取笔录、称重取样笔录、鉴定意见证实,公安人员抓获麦某时,缴获了麦某向涂某购买的0.49克海洛因。综上,根据本案证据足以认定涂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2.关于从涂某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查获的51.5克海洛因是否计入贩卖毒品犯罪数量的问题。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公安人员从涂某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搜获51.5克海洛因,根据前述规定应认定为涂某贩卖毒品的数量。3.关于对涂某的量刑问题。涂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且是累犯、 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贩卖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涂某在本案中贩卖毒品的数量和犯罪具体情节,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如何量刑,走私毒品犯罪怎么判刑,毒品犯罪案件上诉二审如何能改判?本案中,被告人能够由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实乃幸事,体现了其辩护律师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认真负责的职业态度。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相对较轻,但是一审法院依然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海洛因数量达到五十克以上,即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涂某最终能够被判处最低法定刑十五年,得益于其二审有专业的刑辩律师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

公民一旦卷入刑事纠纷,仅凭个人力量往往难以与国家机关抗衡,一名专业负责的刑辩律师对案件走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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