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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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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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与罗某系在服刑期间相识。2014年9月下旬,刘某、罗某电话约定:罗某以每千克2.7万元的价格向刘某购买3千克甲基苯丙胺,后罗某邀约曹某驾车到广东为其运输毒品回重庆贩卖。同月28日,刘某与另一男子携带毒品到达罗某、曹某入住的酒店房间,罗某、曹某一起验了货。后,刘某在酒店门口的轿车内将甲基苯丙胺交给罗某。随后,罗某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分装后,藏匿于轿车后备箱两侧夹层内,与曹某轮流驾驶该车返回重庆。该车行至某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挡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2983.9克。经检验鉴定,从查获的5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从72.1%至74.2%不等。同年10月25日,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同案人罗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判决:上诉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辩护总结:共犯之间对比量刑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毒品案件中,区分共犯之间在犯罪中的主从地位、作用大小,在量刑上进行对比,十分重要。
本案中,罗某提出犯意,提供犯罪经费,具体租车、完成毒品交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明显,而刘某在毒品犯罪中并不是主动积极的一方,且无法排除系受人指使的可能性。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罗某在犯罪中的积极性、作用大小明显比刘某高,但量刑却比刘某低,明显不妥。共犯之间对比作用、地位,是衡量量刑是否精准的重要方法,这也是二审法院改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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