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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高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死缓二审改判无期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经过联系,特情“黄山”与被告人高某商定用7万元购买1公斤甲基苯丙胺。2014年11月9日21时许,高某从广州市携带甲基苯丙胺到邢台市某酒店房间与特情“黄山”进行交易后,在楼道内被抓获,当场收缴毒资7万元,从酒店房间缴获白色晶体912克。经鉴定,2014年11月9日查获的白色晶体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9%。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邢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2016)冀刑终148号判决:上诉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裁判理由】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高某贩卖毒品912克,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处惩。高某在公安特情的犯意引诱下,实施了贩卖毒品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高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量刑重的理由和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高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被告人高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本案存在犯意引诱,整个犯罪过程均在公安机关控制下实施,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高某事先并没有向本案特情人员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其是在公安特情的引诱下才形成犯意,进而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该行为属于“犯意引诱”,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高某一审被判死缓二审改判无期的原因在于,二审对高某系犯意引诱下实施的毒品犯罪这一事实给予认定。

根据《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和会议精神,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对于高某二审改判的结果,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打击犯罪,尤其是毒品犯罪,坚持罪刑相适应,罪罚相当,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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