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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 ——李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死缓二审改判无期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梁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用于贩卖,梁某遂伙同被告人李某于次日驾驶小汽车去广州向被告人吴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其间,张某与梁某商定共购买二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且张某分两次将人民币20000元作为毒资存入吴某持有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梁某携带约两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返回珠海市某长途汽车站,李某先行离开。被告人梁某准备前往与被告人张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该小汽车内缴获用红色环保袋包装的疑似毒品两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968.25克,含量为79.1%;用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一小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49克;用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一小袋,经鉴定检出氯胺胴成分,净重2.52克。同时,公安人员在珠海市某小区电梯内抓获被告人张某,从其身上及小汽车上缴获现金人民币33600元,港币8500元、澳门币2500元;疑似毒品黄色粉末1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97克。

 

【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5)珠中法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被告人梁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三)被告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四)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粤刑终1640号判决:

上诉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李某违反国家禁毒的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买卖、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梁某、李某的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二人均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但鉴于李某主要负责联系上线吴某购买毒品,在买到毒品后与梁某共同运输至珠海市后即离开,由梁某独自去交易。比较而言,李某的作用、地位略次于梁某,故对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张某、梁某、吴某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李某量刑偏重,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李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同案人梁某、吴某均指认李某2015年1月6日与梁某一起从珠海去到广州向吴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运回珠海,证人霍某证实李某在吴某住处进行毒品交易,且有李某与梁某、吴某的电话通话记录、车辆行驶记录及视频截图及毒品交易期间张某转账的银行记录佐证,公安机关在抓获梁某时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同案人梁某指认李某是其毒品生意的合伙人,李某在本案中负责与吴某联络、交易毒品,并与梁某一起将毒品从广州运回珠海,故其在案中的作用与梁某性质相同,其行为不属于居中介绍,而是作为毒品交易的上下家直接参与毒品贩卖、运输。在梁某、李某的共同犯罪中,李某只负责联系毒品上线,在将毒品运回珠海后先行离开,其作用、地位略次于梁某,故对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能一审死缓二审改判无期,原因在于二审法院对李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定。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判断李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厘清李某的行为究竟是居间介绍还是居中倒卖。

《武汉会议纪要》中对居间介绍和居中倒卖做了区分。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可能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也可能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具体应视居间介绍者在交易中偏向为哪方积极提供服务;而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

本案中李某负责联系毒品上线,在将毒品运回珠海后先行离开,是居间介绍还是居中倒卖都有可能,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参与毒品交易,故二审法院认定李某非居间介绍者。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二审的改判结果给我们的启发是,应全面、灵活地评价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李某被认定为居中倒卖者,但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确实低于其他共犯,应在量刑上予以区分,故二审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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