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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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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闭某贩卖毒品案从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闭某。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闭某为贩卖毒品获利,联系绰号“二哥”(另案处理)的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同年10月11日晚,闭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九龙公园内,以人民币96000元向“二哥”购买毒品海洛因共524.4克。交易完成后,闭某在走到公交车站附近时发现便衣警察,随即将毒品丢到路边。民警抓获闭某后,在路边缴获上述毒品海洛因。经鉴定,上述毒品海洛因共重524.4克,其中349.2克的毒品海洛因含量为55.02克%,175.2克的毒品海洛因含量为52.07%。

上诉人人闭某提出:1.闭某购买毒品系用于吸食,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本案极大可能存在特情引诱。3.闭某无前科,归案后坦白交代,且涉案毒品没有流入市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对闭某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粤06刑初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粤刑终1511号终审刑事判决:上诉人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闭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海洛因52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闭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及具体犯罪情节,原判对闭某量刑偏重,应予以纠正。

【案例提示】

对于上诉人闭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查:1.闭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购买涉案该批海洛因的目的是用于贩卖牟利,而且,涉案该批海洛因数量大,价值高,远超过吸毒人员个人正常吸食的数量,尤其是,闭某的尿检鉴定亦证实其案发前没有吸食海洛因,因此,闭某后来翻供称购买海洛因系用于吸食,显然与在案证据不符,且不合常情事理。闭某在侦查阶段的认罪供述,有审讯录像记录在案,且与其他证据相符,应予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和案情,一审判决认定闭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定罪准确。2.公安机关是否同步抓获上下家,并非判断是否存在特情引诱的依据。经核实,公安机关确认本案侦查过程中,不存在特情介入情形。3.闭某无前科虽然属实,但这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前所述,闭某自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翻供且没有正当理由,由此可见其并没有坦白的态度和行为。至于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实因公安机关及时破案所致,不能归功于上诉人闭某。不过,考虑全案证据情况,以及闭某归案后早期的认罪态度及其一贯表现,一审判决对其量刑偏重,本院予以纠正。

【辩护总结】

本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贩卖毒品犯罪?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死刑上诉、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是正确的。在对是持有还是贩卖的行为定性过程中,如无其他证据证明有其他犯罪故意,那就取决于被告人的自我供述及同案犯的指认,如本案中闭某供述“我觉得烧焊辛苦,就想利用这10万块钱赚多些钱”,其贩卖目的非常明确。如果没有自己主观上的不利供述,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有可能,那量刑就更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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