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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郑某宽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罚金15万二审改判5万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宽。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宽乘坐粤a小汽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黄海路××名苑,取得两大包毒品。凌晨4时许,郑某宽携带毒品欲乘坐粤a小汽车离开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在郑某宽身边查获其丢弃的毒品两包,净重1592.44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诉人郑某宽提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望予以轻判。1.事前“啊龙”称需要带的毒品为200克,非1592.44克,否则绝不会去拿。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3.积极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线索,有积极争取立功表现。4.仅收取1700元报酬,按照倍比罚金制,判处的罚金过高,且家庭生活困难,无能力缴纳高额罚金。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粤06刑初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7)粤刑终1827号终审刑事判决:上诉人郑某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郑某宽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592.4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严惩。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悔罪表现,并结合其犯罪后果等因素,可予以从轻判处,并对其财产刑再酌情从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人身刑量刑适当,唯对财产刑量刑过重,应依法予以改判。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郑某宽事前明知是毒品而直接、持续持有,属非法持有毒品,其主观上属概括故意,原审法院以实际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592.44克定罪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称不知悉毒品重量为1592.44克,并无证据证明,且也不影响依法对其归责追究。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有供述其同案人相关情况争取立功的悔罪表现等,原审判决已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人身刑量刑适当。毒品犯罪判处罚金刑时,主要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上诉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就本案而言,结合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以及上诉人辩解的获利少及家庭生活困难等因素,从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及体现刑法谦抑理念出发,可对罚金数额再予从轻调整。

【辩护总结】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供述12月22日15时许,广州‘啊龙’致电郑某宽,让其准备前往黄岐镇带冰毒回来,两人相约在植村牌坊处支付了1700元报酬”,上诉人明知毒品而前往携带,但两级法院均未认定为运输毒品犯罪(未遂),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并从轻判处15年有期徒刑,值得探讨。  

诚然,本案从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及体现刑法谦抑理念出发,二审从轻调整罚金数额,情与法相融,体现了裁判者的办案智慧,启发了辩护律师办案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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