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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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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罗小柏律师又一成功案例——江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烟草类)罪被二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罗小柏律师又一成功案例——江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烟草类)被二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江某(男,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3052919890528005x),于2016年12月自购一辆轻型仓栅式二手货车粤L58X5y,专事个体货运。2017年2月27日晚上应货主要求受雇前往汕头托运一批茶叶到深圳宝安某地,于2017年2月28日中午14时许在宝安107国道某路段被烟草执法部门获。后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某派出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假烟草)罪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4月7日被逮捕。

【裁判结果】:

宝安区检察院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在八到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宝安区法院在本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诉后本律师提出调取证据等多项申请及法律意见书后,二审最终于2018年9月25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辩护提示】:

本案中,如何认定江某“明知”拖运的货物是假冒烟草,是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的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罗小柏律师认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罪的共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行为。而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江某主观上有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运输的故意,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从指控证据方面,本律师提出了证据不足的八个要点。

尽管二审未直接改判无罪,但辩护人相信正义终究会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本人有信心最终让法院改判江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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