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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林某来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案被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林某来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案被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来等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林某来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公斤用于贩卖。当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妻子被告人黎某通过银行柜员机将购毒款5万元人民币先行存入被告人林某来提供的银行账户。28日,被告人林某来乘坐长途汽车从惠来县运输毒品到达中山神涌村博爱七路附近下车,后又搭载谢某某的蓝牌小轿车运输毒品至本市斗门区白藤湖市场附近路段。被告人林某来随后与被告人李某某、黎某会面,并交给两人一个装有毒品的红色袋子,被告人李某某、黎某则将另5万元人民币购毒款交给被告人林某来。之后,被告人黎某携带毒品离开,并将该毒品放入被告入李某某、黎某租住的斗门区白蕉镇榕益村小沙南xxx号xxx房。被告人李某某则驾车搭载被告人林某某到附近公共汽车站,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林某来身上奎获毒资5万元人民币,在上述402房卧室的床头查获被告人林某来交给李某某、黎某的红色袋子,内有用密封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5袋。经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4997.57克。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提出:综合对犯罪事实及证据的分析,建议法院依法裁判。

【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622日作出(2015)中法刑一字第5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某来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来等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723日作出2016)粤刑终1375号终审刑事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案例提示】

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由现场查获的毒品包装、制运毒工具等物品上提取的痕迹物证客观性强,可以直接与被告人相关联,继而结合理化检验报告、毒品实物等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进行进一步关联,并最终锁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确保案件事实还原的真实性

本案中,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抓获经过等材料,公安人员在称量照片显示1014克有两次称量,分别在红色环保袋内和冰箱内扣押提取,但冰箱内的1014克未检出毒品成分,而红色环保袋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两个1014克的检材中不排除称量时存在混同而导致取样与送检同时混同。且在402房现场扣押提取时密封包装袋干净透明白亮,但称量时密封包装袋黑乎乎脏兮兮,尤其是冰箱和红色袋子中搜出的上千克以上的包装毒品,说明不同扣押位置扣押的毒品在运输到称重、送检前包装混乱,可能存在混同且被污染之情形。

【辩护总结】

该案案发于2014年,2016年6月一审判决前《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7月1日生效)尚未生效,但在一审审理期间,有关毒品提取扣押的程序也有相关法规如《2001年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本案不管是一审适用旧的毒品扣押程序规定还是二审适用新的毒品扣押程序规定,涉案扣押毒品确实存在诸多如搜查、提取、扣押等程序不当甚至混乱之情形,推定林某来携带毒品乘车及运输毒品的事实,不具有排他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该案是本人亲办案例,从一审到二审,在案发四年后的今天才收到二审终审裁定,尽管二审没有直接改判无罪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对之后的重审乃至二审仍有信心,试目以待。

注:案例分析参请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3月出版的《常见毒品犯罪实务指引——办案思维与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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