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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犯罪中协助公安机关稳住已被监控其他犯罪嫌疑人致其被抓捕的情形是否构成立功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利用技术侦查措施监控犯罪嫌疑人是常态,但因监控措施力度有限,时有脱离监控逃匿的。为打击犯罪,司法机关经常要求归案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打电话“报平安”,向其他犯罪嫌疑人提出购买毒品等方式稳住被监控人员以配合抓捕。该情形是否构成立功?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上述情形是否构成立功,认定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协助行为以及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起了作用,而不是协助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以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由此可见,对于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客观上有无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二是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起到了作用。至于协助行为对于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也未要求。也就是说,对于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只要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确实起到了作用,无论所起作用大小都应认定为立功。换言之,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大小,并不影响立功的成立。关于协助行为所起作用大小的问题,只是在认定构成立功的前提下,对被告人量刑应当予以考虑的问题,即在决定是否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

刑法之所以规定对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其目的在于通过鼓励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形式,有效的协助司法机关及时破案,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给予犯罪被告人人悔过自新、改恶从善的机会。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协助司法机关稳住其他犯罪嫌疑人从而使该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顺利抓获的情形,完全符合立功制度立法意旨,应当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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