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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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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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负责人、毒品犯罪辩护人罗小柏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之界限,认为制造毒品罪是《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一选择性罪名中的一个罪名,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律法规,对毒品原料(毒品原植物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等)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成为可供人吸食、注射等含毒物质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为:
(1)犯罪对象不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对象是制毒物品,即《刑法》第350条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易制毒化学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制造毒品罪的对象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咖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是“买卖”,即批发、零售、以货易货等交易行为。制造毒品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制造”,是对毒品原料(毒品原植物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等)进行加工、提炼,或者配置,使毒品原料产生化学或者物理变化的过程。
(3)犯罪成立标准不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一款“情节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醋酸酐、三氯甲烷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乙醚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不到该解释规定的数量的,按照《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且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制造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所以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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