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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之区别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负责人、毒品犯罪辩护人罗小柏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之界限,认为制造毒品罪是《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一选择性罪名中的一个罪名,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律法规对毒品原料毒品原植物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等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成为可供人吸食毒物质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为:

1犯罪对象不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对象是制毒物品,即《刑法》第350条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易制毒化学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制造毒品罪的对象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咖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买卖批发零售、以货易货等交易行为制造毒品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制造”,是对毒品原料毒品原植物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等进行加工、提炼,或者配置,使毒品原料产生化学或者物理变化的过程。

  (3犯罪成立标准不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350条第一款“情节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1克以上不满5千克浸膏浸膏粉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醋酸酐、三氯甲烷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乙醚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上述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不到该解释规定的数量的,按照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根据刑法347条的规定,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且根据刑法347条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制造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所以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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