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电话号码:0755-82562030
手机号码:13924655196
邮箱地址:lxb1413@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摘要: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那么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常见的走私毒品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
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有:
(1) 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的行为。
认定走私毒品罪,应注意划清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