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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

矿石老板放弃生意不做去贩毒,被控运输毒品罪

  原本在凯里市做矿石生意的银某民,放着一年几十万利润的生意不做,却去云南运回了毒品,回到贵阳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2月2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银某**输毒品罪一案。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日,被告人银某民根据“高进”(在逃)的安排前往云南购买毒品,次日11时许,银某民驾驶京P-***70号牌轿车到达云南省景洪地区,由其本人出资,与“高进”事先联系好的毒品上线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银某民将毒品藏匿于该轿车的后排座椅与后备箱夹层,并于同日驾驶该轿车返回贵阳市。

  2015年5月4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银某民驾车驶入贵阳市金关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轿车后排座椅与后备箱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三包共计1671.1克,毒品海洛因144.4克。随后,公安机关又从其出租屋内缴获毒品海洛因347.4克。经毒品检验鉴定,上述被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9.56%、20.11%、22.08%;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0.34%、48.11%。

  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671.1克,运输毒品海洛因144.4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347.4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之规定及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银某民说,他原来是在凯里做矿石生意的,一年净利润有几十万元。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在京西监狱认识了狱友“高进”。出狱后,“高进”主动打电话联系他,之后两人在一起吃过几次饭。后来,银某民去云南旅游时,“高进”打电话问他在哪,听说他在西双版纳,就说让他帮带点东西回来。

  银某民称,一开始他并不知道“高进”让他帮带的是什么东西,后来“高进”才打电话告诉他是海洛因,虽然之前“高进”跟他提出过让他做毒品生意的事,但被他拒绝了。之后,“高进”以其中有一包质量不好为由,让他再次去云南进行交易。银某民称,“高进”还威胁他,如果不去的话,他在凯里的矿石生意就没法做了,所以他第二次又去了云南。

  庭审中,辩护人对“运输毒品罪”这一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有特殊性,对公安机关没有抓获上线“高进”提出意见,等等。

  公诉人表示,正是因为上线、下线没查到,因此,此案没有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定为“运输毒品罪”。至于辩护人提出的毒资不清楚、证据有缺失的理由,公诉人认为这些证据对定性为“运输毒品罪”无实质影响。

  此案一审法院或将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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