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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

制造毒品的行为方式

  下列行为应当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1) 从罂粟中提炼、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系列毒品的;

  (2) 从大麻中提炼、制造大麻烟、大麻脂、大麻油的;

  (3) 用麻黄素或者其他方法加工、制造、提炼、合成冰毒、摇头丸的;

  (4)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等等 。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体现了以下特点:

  (1)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

  (2)规定了较重的刑罚。除对毒品犯罪行为规定死刑外,还规定了其他较重的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3)普遍规定了财产刑。针对毒品犯罪往往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特点,《刑法》除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刑外,对每一类具体的毒品犯罪都规定了应当或可以 判处罚金。

  (4)增加了适用刑罚种类。对每一类毒品犯罪,除明确规定适用的主刑外,还规定了相应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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