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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法条

  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及人类安全的犯罪,同时也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管理秩序。为了维护好社会秩序以及人们的生命安全,刑法有专门的条文对相应的行为作了相关规定。本文就本罪的几个方面作相应介绍。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 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注:该司法解释已失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窝藏毒品、毒赃罪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窝藏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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