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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

医务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刑事责任

  案例背景

  2002年6月10日上午10时许,吸毒人员曲某持借用的他人的病历和《麻醉药品使用卡》在某某乡卫生院要求购买***,刘某在接收了曲某塞给他的50元人民币后,在对曲某所持有的病历和《麻醉药品使用卡》不加查验的情况下,就批准提供给吸毒人员曲某18支***。曲某正欲提走***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据此,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惩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吸毒人员曲某携带了其从同村张某某处借来的病历和《麻醉药品使用卡》来到被告人刘某任职的乡卫生院,在向被告人刘某单独诉说自己吸毒的情况后,被告人刘某同意批准其购买18支***,为表示感谢,曲某在离开刘某办公室前顺手塞给被告人刘某50元人民币。当曲某在卫生院药房前取好***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自己担任某乡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为其提供***18支,被告人刘某收受曲某50元人民币的行为是碍于情面,不是出于牟利的目的,所以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缺乏相关证据支持,罪名不能成立。某某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5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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